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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7.4.1 通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中使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 阀(口)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 15930 的要求。
7.4.2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建筑内竖向跨越楼层的防火分区,其不跨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水平风 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7.4.3 加压送风系统、火灾补风系统防火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第 7.4.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为楼梯间、前室服务的加压送风管在穿越走道或房间等与楼梯 间、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但在穿 越楼梯间和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2 楼梯间、前室内部管井内加压送风立管上连接各层加压送风口(支管)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3 其他无关管道不得穿越楼梯间、前室。
7.4.4 采用竖向集中排风系统的卫生间、住宅厨房,各层排风支管与竖向排风总管的连接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并应采 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7.4.5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宜按防火分区设置,排油烟管道穿越厨房隔墙、水平管道与竖向总管连接处及排油烟风机前均应设置 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7.4.6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5 穿越其他防火隔墙、楼板(设于竖向土建风道内的除外)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处。
7.4.7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干管穿越防烟分区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
2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具备280℃熔断并联锁关闭排烟风机、补风机、电动补风口等功能;
3 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当每个防烟分区仅设置 1 个排烟口时,可采用具备平时常闭、280℃熔断再关闭功能的排烟阀(口)。
7.4.8 风管穿越下列重要场所的隔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1 人员密集场所,如会议室、多功能厅、贵宾休息室等;
2 调度室或指挥中心、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存放有贵重物品或设置精密设备等重要房间;
3 设备机房,如水泵房、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等;
4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等;
5 建筑内设有防火门的其他场所。
7.4.9 风管穿越下列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隔墙处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丙、丁、戊类厂房中的甲、乙类生产部位;
3 建筑中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库房;
4 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开关室、发电机房、锅炉房、可燃物品库房等;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网吧等;
6 建筑内的厨房、使用明火的餐厅、宴会厅和科研实验室等;
7 建筑内设有防火门的其他场所。
7.4.10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及防排烟系统中应用的防火阀门分类、性能及典型使用场合见表7.4.10。
注:1 各种阀门的功能由设计根据需要选择;
2 各类防火阀门均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因安装位置受限,无法手动复位的阀门应采用远距离电动复位;
3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可具备电动关闭功能,通过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电动关闭;
4 仅一次性电动动作的阀门,可采用电磁铁启闭;需再次动作的阀门,应采用电机控制启闭。
7.4.1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阀体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距防火分隔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
2 应单独设置支、吊架;
3 除穿越变形缝处的防火分隔,阀体宜设于顺气流方向的防火分隔、楼板的前侧;
4 阀体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5 直接自机房外进风或向机房外排风(排烟)时,外墙内侧不需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6 采用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土建井道直接在室外进风或排风(排烟)时,当接入该井道的支管仅一个、或虽有多个支管,但各支 管均服务于同一防火分区时,靠近井道部位不需设置(排烟)防火阀(多个支管时各支管应设置止回阀等防倒流、防短路措施);
7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备手动复位功能,当设置部位人员无法操作时,应设置远距离电动复位装置,阀门应具有阀位反馈功能。
7.4.1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手动开启功能,当设置位置人员无法操作时,应设置远程控制装置,控制器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 间便于操作的位置,控制缆绳应敷设在预埋套管内,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弯头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50mm。设置高度超出缆绳范围时, 可仅采用远程电动开启装置。
2 应具备手动复位功能,当设置位置人员无法操作时,应设置远距离电动复位装置,阀门应具有阀位反馈功能。
7.4.13 排烟阀(口)的阀体、叶片、挡板、执行机构底板及外壳宜采用冷轧钢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等材料制作。排烟阀(口)的装饰 口、防排烟系统中的其他风口,可采用铝合金等不燃材料制作。
7.4.2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建筑内竖向跨越楼层的防火分区,其不跨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水平风 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7.4.3 加压送风系统、火灾补风系统防火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第 7.4.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为楼梯间、前室服务的加压送风管在穿越走道或房间等与楼梯 间、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但在穿 越楼梯间和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2 楼梯间、前室内部管井内加压送风立管上连接各层加压送风口(支管)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3 其他无关管道不得穿越楼梯间、前室。
7.4.4 采用竖向集中排风系统的卫生间、住宅厨房,各层排风支管与竖向排风总管的连接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并应采 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7.4.5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宜按防火分区设置,排油烟管道穿越厨房隔墙、水平管道与竖向总管连接处及排油烟风机前均应设置 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7.4.6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5 穿越其他防火隔墙、楼板(设于竖向土建风道内的除外)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处。
7.4.7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干管穿越防烟分区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
2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具备280℃熔断并联锁关闭排烟风机、补风机、电动补风口等功能;
3 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当每个防烟分区仅设置 1 个排烟口时,可采用具备平时常闭、280℃熔断再关闭功能的排烟阀(口)。
7.4.8 风管穿越下列重要场所的隔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1 人员密集场所,如会议室、多功能厅、贵宾休息室等;
2 调度室或指挥中心、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存放有贵重物品或设置精密设备等重要房间;
3 设备机房,如水泵房、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等;
4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等;
5 建筑内设有防火门的其他场所。
7.4.9 风管穿越下列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隔墙处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丙、丁、戊类厂房中的甲、乙类生产部位;
3 建筑中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库房;
4 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开关室、发电机房、锅炉房、可燃物品库房等;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网吧等;
6 建筑内的厨房、使用明火的餐厅、宴会厅和科研实验室等;
7 建筑内设有防火门的其他场所。
7.4.10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及防排烟系统中应用的防火阀门分类、性能及典型使用场合见表7.4.10。
2 各类防火阀门均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因安装位置受限,无法手动复位的阀门应采用远距离电动复位;
3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可具备电动关闭功能,通过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电动关闭;
4 仅一次性电动动作的阀门,可采用电磁铁启闭;需再次动作的阀门,应采用电机控制启闭。
7.4.1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阀体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距防火分隔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
2 应单独设置支、吊架;
3 除穿越变形缝处的防火分隔,阀体宜设于顺气流方向的防火分隔、楼板的前侧;
4 阀体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5 直接自机房外进风或向机房外排风(排烟)时,外墙内侧不需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6 采用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土建井道直接在室外进风或排风(排烟)时,当接入该井道的支管仅一个、或虽有多个支管,但各支 管均服务于同一防火分区时,靠近井道部位不需设置(排烟)防火阀(多个支管时各支管应设置止回阀等防倒流、防短路措施);
7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备手动复位功能,当设置部位人员无法操作时,应设置远距离电动复位装置,阀门应具有阀位反馈功能。
7.4.1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手动开启功能,当设置位置人员无法操作时,应设置远程控制装置,控制器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 间便于操作的位置,控制缆绳应敷设在预埋套管内,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弯头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50mm。设置高度超出缆绳范围时, 可仅采用远程电动开启装置。
2 应具备手动复位功能,当设置位置人员无法操作时,应设置远距离电动复位装置,阀门应具有阀位反馈功能。
7.4.13 排烟阀(口)的阀体、叶片、挡板、执行机构底板及外壳宜采用冷轧钢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等材料制作。排烟阀(口)的装饰 口、防排烟系统中的其他风口,可采用铝合金等不燃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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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自然通风系统
-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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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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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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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挡烟垂壁
- 7.6 绝热材料
-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 8 系统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8.4 防火防爆
-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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