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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6.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满足以下条件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
1 水平管道穿越防火墙处、垂直管道穿越楼板处均设有防火阀;
2 住宅厨房排风支管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
3 卫生间竖向排风时,每层排风支管上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
6.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6.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6.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25%及以上时。
2 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 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风设备、通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3 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6.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6.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除尘器、风机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6.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3.8 净化或输送含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6.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注:事故通风系统用于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其事故通风机可就近设于通风房间内,并应满足事故通风的相关规定。
6.3.10 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难燃物体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6.3.11 排除含有氢气或其他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时,其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排风管道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5;
2 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3 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12 甲、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
2 送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4 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时,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送风机房内;
5 送、排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次/h。
6.3.13 设置气体灭火及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灭火结束后的排风系统(简称灾后排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各种气体灭火系统以及超细干粉灭火的场所,均应设置灾后排风系统;
2 灾后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h计算;
3 灾后排风系统的室内吸风口宜上、下分别设置口;室外排风口应直通室外;
4 当防护区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开窗面积满足通风要求、灭火前可自动关闭、灭火后可从防护区外开启时,该防护区可不设置灾后机械排风系统。
1 水平管道穿越防火墙处、垂直管道穿越楼板处均设有防火阀;
2 住宅厨房排风支管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
3 卫生间竖向排风时,每层排风支管上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
6.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6.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6.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25%及以上时。
2 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 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风设备、通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3 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6.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6.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除尘器、风机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6.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3.8 净化或输送含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6.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注:事故通风系统用于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其事故通风机可就近设于通风房间内,并应满足事故通风的相关规定。
6.3.10 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难燃物体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6.3.11 排除含有氢气或其他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时,其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排风管道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5;
2 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3 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12 甲、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
2 送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4 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时,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送风机房内;
5 送、排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次/h。
6.3.13 设置气体灭火及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灭火结束后的排风系统(简称灾后排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各种气体灭火系统以及超细干粉灭火的场所,均应设置灾后排风系统;
2 灾后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h计算;
3 灾后排风系统的室内吸风口宜上、下分别设置口;室外排风口应直通室外;
4 当防护区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开窗面积满足通风要求、灭火前可自动关闭、灭火后可从防护区外开启时,该防护区可不设置灾后机械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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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防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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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防火防爆
-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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