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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有防爆要求的厂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化石油气瓶组、燃油(气)管道及设施等尚应进行防爆设计。
6.1.2 下列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
2 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
3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
4 建筑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6.1.3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蓄电池室、使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房间等,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到室外安全地点。
6.1.4 工业建筑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2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3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1.5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6.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空调机房,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6.1.7 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无压塑料管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包带。
6.1.2 下列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
2 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
3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
4 建筑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6.1.3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蓄电池室、使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房间等,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到室外安全地点。
6.1.4 工业建筑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2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3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1.5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6.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空调机房,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6.1.7 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无压塑料管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包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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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自然通风系统
-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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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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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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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 7.5 挡烟垂壁
- 7.6 绝热材料
-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 8 系统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8.4 防火防爆
-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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