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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烟分区
5.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可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作为挡烟分隔设施,作为挡烟分隔设施的结构梁,其高度及设置位置应满足防烟分区储烟仓厚度的需要;
3 采用隔墙等形成的独立分隔空间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不应与其他区域或房间叠加。
5.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特殊规定外,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应小于本指南第5.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2 挡烟垂壁下沿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0m,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可采用电动卷帘式挡烟垂壁,动作后的最低点距地不应低于1.7m;
3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走道,当排烟区域周围可开启门、窗上沿位于储烟仓以内时,不要求在门窗洞口设置挡烟垂壁;
4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未设置防火卷帘的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开口部位面积归为最顶层,各层分别进行排烟设计。
5.2.3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1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2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3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5.2.4 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按下列原则确定(参照表5.2.4):
1 对于矩形、L形、弧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
2 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
3 对于走道、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最远两点之间沿走道、回廊中心线的最大沿程距离。
5.2.5 以下场所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与室外直接相通的走道);
2 同时满足四周开口面积大于总面积的25%、开口区域均匀、长度不小于周长的50%且空间内任一点与开口处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0m的开敞空间。
1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可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作为挡烟分隔设施,作为挡烟分隔设施的结构梁,其高度及设置位置应满足防烟分区储烟仓厚度的需要;
3 采用隔墙等形成的独立分隔空间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不应与其他区域或房间叠加。
5.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特殊规定外,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应小于本指南第5.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2 挡烟垂壁下沿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0m,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可采用电动卷帘式挡烟垂壁,动作后的最低点距地不应低于1.7m;
3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走道,当排烟区域周围可开启门、窗上沿位于储烟仓以内时,不要求在门窗洞口设置挡烟垂壁;
4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未设置防火卷帘的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开口部位面积归为最顶层,各层分别进行排烟设计。
5.2.3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2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3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5.2.4 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按下列原则确定(参照表5.2.4):
1 对于矩形、L形、弧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
2 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
3 对于走道、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最远两点之间沿走道、回廊中心线的最大沿程距离。
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与室外直接相通的走道);
2 同时满足四周开口面积大于总面积的25%、开口区域均匀、长度不小于周长的50%且空间内任一点与开口处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0m的开敞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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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绝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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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系统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8.4 防火防爆
-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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