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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0.2 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产品。
3.0.3 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时,对于标准 规范的执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简称《建 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以下简称《烟标》)为基本设计依据,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2 专业性较强的建筑,当有相应的标准时,可执行该专业标准明确规定的条款,但《烟标》规定的基本设计原则应予以执行。
3 特殊消防设计经专家评审后,应将专家评审意见落实在设计文件中。
4 指南的编写已力求避免与现行标准、规定矛盾,当指南条文与国家标准冲突时,除指南条文中明确注明外,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当本指南与山东省已颁布的相关规定冲突时,以较新的规定为准。
3.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由各专业协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共同完成;
2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提出要求,暖通、建筑专业共同完 成,挡烟垂壁的设计由暖通、建筑、装饰共同完成;
3 当建筑采用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及自然补风时,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实施;
4 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烟标》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实施。
3.0.5 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 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杂工程仅通过平面无法表达清楚时,应绘制防火及防烟分区示意图。
2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部位,应明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要求。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的部位,应明确系统的设置要求(风机、风道、送风口的选择与控制方式、固定窗设置等)。
4 施工图应按防烟分区标注排烟设计计算主要参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应标注面积、宽度、长度、净高等;
2) 非走道的防烟分区应标注使用功能、面积、长边长度、吊顶形式及净高、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自动灭火设施设置情况等;
3) 采用自然排烟的部位,尚应标注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 高度及开启方式;
4) 机械排烟的部位,尚应标注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等;
5) 有补风系统时应标注补风量(或补风口面积)、补风口标高等;
6) 当需要利用吊顶空间进行排烟时,应标注吊顶开孔率。
3.0.2 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产品。
3.0.3 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时,对于标准 规范的执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简称《建 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以下简称《烟标》)为基本设计依据,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2 专业性较强的建筑,当有相应的标准时,可执行该专业标准明确规定的条款,但《烟标》规定的基本设计原则应予以执行。
3 特殊消防设计经专家评审后,应将专家评审意见落实在设计文件中。
4 指南的编写已力求避免与现行标准、规定矛盾,当指南条文与国家标准冲突时,除指南条文中明确注明外,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当本指南与山东省已颁布的相关规定冲突时,以较新的规定为准。
3.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由各专业协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共同完成;
2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提出要求,暖通、建筑专业共同完 成,挡烟垂壁的设计由暖通、建筑、装饰共同完成;
3 当建筑采用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及自然补风时,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实施;
4 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烟标》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实施。
3.0.5 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 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杂工程仅通过平面无法表达清楚时,应绘制防火及防烟分区示意图。
2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部位,应明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要求。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的部位,应明确系统的设置要求(风机、风道、送风口的选择与控制方式、固定窗设置等)。
4 施工图应按防烟分区标注排烟设计计算主要参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应标注面积、宽度、长度、净高等;
2) 非走道的防烟分区应标注使用功能、面积、长边长度、吊顶形式及净高、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自动灭火设施设置情况等;
3) 采用自然排烟的部位,尚应标注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 高度及开启方式;
4) 机械排烟的部位,尚应标注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等;
5) 有补风系统时应标注补风量(或补风口面积)、补风口标高等;
6) 当需要利用吊顶空间进行排烟时,应标注吊顶开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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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防烟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然通风系统
-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 5 排烟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烟分区
- 5.3 自然排烟系统
- 5.4 机械排烟系统
- 5.5 补风系统
-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 6 防火防爆
- 6.1 一般规定
- 6.2 供暖
- 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6.4 锅炉房
- 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 6.6 防爆事故通风
- 7 设备及材料
- 7.1 一般规定
- 7.2 风机
- 7.3 风道
- 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 7.5 挡烟垂壁
- 7.6 绝热材料
-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 8 系统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8.4 防火防爆
-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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