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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供配电系统


9.1.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物内附设有变电所时,应由变电所起自成系统,当建筑物内仅有低压进线时,应自进线处起开始自成系统。
9.1.2《建规》第10.1.8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1条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风机最末一级配电可安装于本防火分区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9.1.3 安装在现场的防火卷帘、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消防潜污泵、消防炮等控制箱(柜)应满足该消防设备火灾发生期间最小持续工作时间要求,不满足时应设在相应防火分区配电间或竖井内。
9.1.4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为组合建筑时,该建筑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规》第5.4.10.3条执行。
9.1.5 供给消火栓、喷淋管道防止冻裂的电伴热用电,不属于消防负荷,其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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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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