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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5.7.1 目的
    确定消防电子产品在高湿度与温度循环变化组合且通常会在试验样品表面产生凝露的环境下使用的适应性。
5.7.2 要求
5.7.2.1 试验方法按GB/T 2423.4-2008中规定进行。
5.7.2.2 将试验样品放入试验箱,将试验箱温度调至25℃±3℃,并保持到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为止。达到温度稳定期间,其相对湿度应在规定的试验用标准大气条件的限值内。试验样品在试验箱内稳定之后,箱内相对湿度应升到不小于95%,环境温度为25℃±3℃。如图B.1所示,本阶段温度和湿度在图中阴影区域的界限内。
5.7.2.3 连续进行2次如下24h的循环。
    a)箱内温度3h±0.5h之内升到规定的高温值,其升温速率应保持在图B.2a)和图B.2b)中阴影区域的界限内。该阶段的相对湿度应不小于95%,最后15min内的相对湿度应不小于90%。
    b)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高温限值±2℃,直至从循环开始的12h±30min为止,本阶段最初和最后15min内相对湿度应在90%~100%,其余时间的相对湿度应在(93±3)%。
    c)温度可按照以下给定的两种方法的一种降低。
        1)方法1[见图B.2a)]
        温度应在3h~6h内降到25℃±3℃。在最初的1.5h的降温速率按图B.2a)所示,在3h±15 min内温度达到25℃±3℃。在最初的15min相对湿度应不小于90%外,其余时间的相对湿度应不小于95%。
        2)方法2[见图B.2b)]
        温度应在3h~6h内降到25℃±3℃,但没有方法1中最初1.5h的附加要求。相对湿度应不小于80%。
    d)温度应保持在25℃±3℃,同时相对湿度不小于95%,直至24h一个循环结束。
5.7.2.4 试验后的恢复应在受控恢复条件进行(见图B.3)。在试验结束1h内将试验箱内相对湿度降低到(75±2)%,在随后的1h内将试验箱内温度调整到试验室温度±1℃;试验样品也可以在试验结束后转移到另一个试验箱按照受控的恢复条件进行恢复,转移时间不应超过10min;恢复时间从符合恢复条件时开始计算,持续1h~2h。
5.7.2.5 在条件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品应接通电源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中间检测通常在条件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最后检测宜在恢复期结束后马上进行。
5.7.3 严酷等级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的严酷等级应满足表8的要求。
表8
5.7.4 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4-200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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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68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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