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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低温(运行)试验


5.3.1 目的
    确定消防电子产品在低温环境下使用的适应性。
5.3.2 要求
5.3.2.1 试验程序按GB/T 2423.1-2008中规定进行。
5.3.2.2 散热试验样品应按照GB/T 2423.1-2008的试验Ae要求,采用温度渐变方式进行试验,将试验样品放入温度为试验室温度的试验箱中,给试验样品通电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调节试验箱内温度至规定的严酷等级温度,达到稳定后,保持至规定的持续时间;非散热试验样品应按照GB/T 2423.1-2008的试验Ab要求,采用温度渐变方式进行试验,将试验样品放入温度为试验室温度的试验箱中,调节试验箱内温度至规定的严酷等级温度,达到稳定后,给试验样品通电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该低温条件下保持至规定的持续时间。当规定的试验持续时间结束时,试验样品应保留在试验箱内,然后将温度慢慢升至试验标准条件的温度偏差范围内。试验箱内的温度变化应不超过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恢复时间应足以使温度达到稳定,至少应持续1h。
5.3.2.3 中间检测通常在条件试验结束时进行。最后检测宜在恢复期结束后进行。对某些类型的产品(例如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等)允许其性能检测在特定的标准检验设备中进行。
5.3.3 严酷等级
    低温(运行)试验的严酷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
5.3.4 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200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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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68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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