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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6.6.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车站及区间设备的监控;
2 环境监控与节能运行管理;
3 车站环境和设备的管理;
4 执行防灾和阻塞模式;
5 系统维修。
6.6.2 车站及区间设备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实现中央和车站两级监控管理;
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控制指令应能分别从中央工作站、车站工作站、车站紧急控制盘和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人工发布或由程序自动判定执行;
3 应具备注册和操作权限设定功能。
6.6.3 防灾和阻塞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接收车站自动或手动火灾模式指令,执行车站防排烟模式;
2 应能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排烟模式;
3 应能接收列车区间阻塞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
4 应能监控车站逃生指示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
5 应能监视各排水泵房危险水位和危险水位报警信息;
6 应能监视雨水易倒灌通道和低洼位置的积水位;
7 应能监视排水泵故障自动巡检状态。
6.6.4 环境监控与节能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环境参数进行监测,对能耗进行统计分析;
2 应能控制通风、空调设备优化运行,提高整体环境的舒适度,降低能源消耗。
6.6.5 车站环境和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车站环境参数进行统计;
2 应能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统计,优化设备运行,形成维护管理趋势预告。
6.6.6 系统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系统设备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监视全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
2 应能对全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软件进行维护、组态、定义运行参数,以及形成系统数据库和修改用户操作界面;
3 应能通过对硬件设备故障的判断,对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维护。
6.6.7 防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车站设备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可靠的通信接口,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火灾控制程序。
6.6.8 当地下区间发生火灾或列车阻塞停车时,隧道通风、排烟系统控制命令应由控制中心发布,车站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接收命令并执行。
6.6.9 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综合后备控制盘,盘面应以火灾工况操作为主,操作程序应简单、直接,操作权限应高于车站和中央工作站。
6.6.10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选择性能可靠,并具备容错性、可维护性且适应城市轨道交通使用环境的工业级标准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对事故通风与排烟系统的监控应有冗余设置。
6.6.1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软件应为标准、开放和通用的软件,并应具备实时多任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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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规划
- 2.3 杂散电流防护
-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 2.5 应急设施
- 3 限界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体及内装
- 4.3 牵引和制动
-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 4.5 安全与应急
- 5 土建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线路工程
- 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 5.4 车站建筑
- 5.5 结构工程
- 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 6 机电设备系统
- 6.1 供电系统
- 6.2 通信系统
- 6.3 信号系统
- 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 6.5 给水、排水系统
- 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6.7 综合监控系统
- 6.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 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
- 6.11 乘客信息系统
- 6.12 公共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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