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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5.6.1 车辆基地用地应满足设计远期运营需求。
5.6.2 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且具备良好的出入条件。
5.6.3 每条轨道交通线路应至少设置一处车辆段。
5.6.4 车辆基地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需要,应满足对车辆进行公共卫生消毒的需要。
5.6.5 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运输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2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满足工艺和消防要求。
5.6.6 车辆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基地布局应满足防洪、防淹要求,其场坪高程应按能应对100年一遇洪水设防设计,并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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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要求
- 2.2 规划
- 2.3 杂散电流防护
-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 2.5 应急设施
- 3 限界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体及内装
- 4.3 牵引和制动
-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 4.5 安全与应急
- 5 土建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线路工程
- 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 5.4 车站建筑
- 5.5 结构工程
- 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 6 机电设备系统
- 6.1 供电系统
- 6.2 通信系统
- 6.3 信号系统
- 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 6.5 给水、排水系统
- 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6.7 综合监控系统
- 6.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 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
- 6.11 乘客信息系统
- 6.12 公共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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