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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线路工程
5.2.1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应根据功能定位、预测客流量和线路性质确定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
5.2.2 线路工程选线应规避不良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段。当无法规避时应采取能确保工程安全的措施,并应符合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及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5.2.3 地下工程线路区间段详细勘察采取岩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
5.2.4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道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部分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当确需与道路采取平面交叉时,应进行行车组织和通过能力核算,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2.5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正线之间、正线与支线之间的接轨点应选择在车站,在进站方向应设置平行进路;当车辆基地的出入线与正线的接轨点不选择在车站时,应进行行车组织和通过能力核算,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2.6 正线线路的平面曲线和纵向坡度设置应满足列车运行安全要求,应与列车的性能参数相匹配,与线路的设计运行速度相适应,并应满足运营和救援的要求。
5.2.7 线路的配线设置应满足运营及救援的要求。
5.2.8 当采用全自动驾驶运行模式时,车辆基地无人驾驶区域、出入线、正线和折返线等均应实现全自动驾驶运行;停车线和联络线等应根据运行条件优先选用全自动驾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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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规划
- 2.3 杂散电流防护
-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 2.5 应急设施
- 3 限界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体及内装
- 4.3 牵引和制动
-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 4.5 安全与应急
- 5 土建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线路工程
- 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 5.4 车站建筑
- 5.5 结构工程
- 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 6 机电设备系统
- 6.1 供电系统
- 6.2 通信系统
- 6.3 信号系统
- 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 6.5 给水、排水系统
- 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6.7 综合监控系统
- 6.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 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
- 6.11 乘客信息系统
- 6.12 公共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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