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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质量保修与维护
5.0.1 建筑工程应编制工程使用说明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性能指标及保修期限;
3 主体结构位置示意图、房屋上下水布置示意图、房屋电气线路布置示意图及复杂设备的使用说明;
4 使用维护注意事项。
5.0.2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应与建设单位签署施工质量保修书,施工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5.0.3 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一般质量缺陷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制定保修方案,并及时进行修复。
5.0.4 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5.0.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其他单位在保修期内应明确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并建立相关工作记录文件。
条文说明
5.0.1 本条旨在促使建筑与市政工程用户或运营管理者更加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注意事项,合理使用和维护,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和增加防控措施(如限高、限载),从而保障工程安全、正常使用。
5.0.2 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发承包双方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费用计算方法等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集中体现了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承诺,有利于明确双方职责,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效率,使建筑物的作用最大化发挥并能被合理使用,同时规范质量保修管理。
5.0.3 本条旨在明确保修流程、原则及相关要求等。
5.0.4 本条旨在规范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的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保修程序和责任,确保保修工作及时、有序进行。
5.0.5 本条旨在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保障工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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