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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验收要求
4.2.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
4.2.2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4.2.3 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4.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真实。
4.2.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2.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2.7 当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确认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2.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条文说明
4.2.1 本条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基本条件,本规范及相关专业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应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规范及相关专业规范的验收要求,这些要求可体现于设计文件或施工合同中,验收时同样作为合格标准。需要强调的是,设计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的要求不得低于现行规范要求。
4.2.2 本条规定检验批验收合格的条件。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的验收包括主控项目检验、一般项目检验和资料检查。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工程实体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上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工程实体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上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必须严格要求,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一旦发现不合格部位应予以处理。对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过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对这些部位也应进行处理。
4.2.3 本条给出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时的处理方案,但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4.2.4 分项工程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4.2.5 分部工程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要求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进行下列两类检查项目:
(1)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且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和规范的要求;
(2)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4.2.6 单位工程验收(也称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后的工程将投入使用,因此对单位工程验收进行严格要求,以保障工程能够正常使用。
4.2.7 本条对不合格问题给出处理方案,保证工程可以达到基本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要求,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工程因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更大的损失,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4.2.8 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安全不满足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建(构)筑物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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