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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5.6.1 民用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配置公共厕所(卫生间),并应设洗手设施。
5.6.2 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布局,位置、数量均应满足使用要求;
2 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3 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应相对集中,便于更换维修。
5.6.3 公共厕所(卫生间)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5.6.4 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净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5.6.1的规定值。
表5.6.4 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最小净尺寸
5.6.5 公共厕所内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隔间外开门时,单排厕所隔间外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双排厕所隔间之间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
2 厕所隔间内开门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
条文说明
5.6.1 本条是关于卫生安全、人身健康的基本功能保障要求,配置洗手设施应该属于最基本的卫生要求。本条提出的民用建筑应根据需求配置厕所(卫生间),即明确是民用建筑就应该配置厕所(卫生间)的规定,但考虑有些项目是多座建筑组成,比如楼群前的传达室,它也属于民用建筑,假如它附近建筑里设有的公共厕所可以借用,此传达室就不必再设置卫生间,故需要统筹考虑合理配置。
5.6.2 本条对公共厕所(卫生间)的设置给出基本设置原则。
1 当公共厕所(卫生间)布置在建筑物内时,其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要求,且不宜超过50m;
2 有水房间除公共厕所(卫生间)外,还包括盥洗室、浴室等。本条对于有水房间下面的用房根据其对卫生、安全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了区分,在公共建筑中,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如餐厅、厨房、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机房)上方,必须杜绝渗漏隐患,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
5.6.3 本条是关乎人民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功能要求。
5.6.4 本条是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最低的使用保障尺度要求。表5.6.4规定的隔间平面尺寸,均为最小尺寸,在标准较高的场所应适当增加。表中隔间尺寸为隔板中心线间距(10mm~20mm厚的轻质薄板),如采用较厚的隔墙时,隔间最小净尺寸应相应加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方便使用者的多种需求,厕位里的辅助设施越来越多,如:纸巾盒、马桶纸垫盒等,以前每个厕位的最小尺寸显然是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设施的前提下定的,故根据实际调查及与各国厕位尺寸对应,外开门隔间进深由1.20m提高为1.30m(坐便),内开门隔间由0.90m×1.40m提高为0.90m×1.50m(坐便)。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加,建议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厕位里设置必要的抓杆。
5.6.5 本条是公共厕所(卫生间)内通道净宽的最低要求,是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卫生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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