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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
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
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2.0.1 本条规定了不同防护目标的消防设施的设置原则。灭火和控火是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的主要设置目标。应用灭火设施扑救火灾,主要实现控制、抑制或扑灭火灾的目标。其中,控制或抑制火灾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火势增长,或者进一步减少火灾热释放速率并抑制火势再次增长。扑灭火灾是将火势完全扑灭,使可燃物停止燃烧。
一些消防设施除了控火、灭火外,还具有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作用。例如,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防火分隔水幕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水帘阻火挡烟而起到防火分隔作用。
2.0.2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启动和运行的基本性能要求。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既要确保其有效性,也要具有足够的可靠性。除消火栓系统、湿式及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外,大部分自动灭火系统(如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等)需要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启动作为主要启动方式。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系统应确保其及时动作,系统的响应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2.0.3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要求。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选型和具体设计参数需要在综合分析防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不同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确定,以既保证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可靠地运行,又兼顾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其中,防护对象主要考虑其使用功能、建筑特征、火灾类型、火灾荷载、火灾危险性等;防护目的主要分为控火、灭火、防护冷却和防火分隔;环境条件主要考虑保护对象周围的通风或对流情况、环境温度、腐蚀度、洁净度等。
2.0.4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和组件的静电导除要求,以防止静电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2.0.5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施工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的全过程保证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
做好施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满足消防设施施工的相应要求,是保证消防设施施工顺利开展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主要包括相关技术资料、相关施工条件的准备等。如在施工前具备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主要组件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等都需要满足施工的要求。
消防设施在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必须严格把关的环节,任何一道工序的质量没有保障,都可能导致消防设施无法实现其设定的功能目标。本条规定的消防设施每道工序在施工结束后都要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查,并要求在工程整体施工安装完成后,根据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条件、关键组件性能、整体设施性能等对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相应的检查、测试工作。尤其是隐蔽工程环节需要在隐蔽前就进行检查验收,避免为以后的使用埋下隐患,这是消防设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2.0.6 本条规定消防设施在安装完成后需对供水管道和灭火剂输送管道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强度试验是对系统管网的整体结构、所有接口、管道支吊架、基础支墩等进行的一种超负荷考验,严密性试验是对系统管网渗漏程度的测试。实践表明,这两种试验必不可少,是评定项目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的重要依据。管网冲洗是防止系统投入使用后发生堵塞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
2.0.7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竣工后需进行功能验收。竣工验收是消防设施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为确保系统功能,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开展相应的检查试验。
2.0.8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中的记录、存档要求。消防设施施工过程中的记录主要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调试记录等,这些记录本身也是系统验收时需要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消防设施验收是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包括对消防设施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性能测试,有关内容均需要记录并存档备查,以备消防设施在检修、改造等情况下使用。
2.0.9 本条规定要求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在投入使用后需定期巡查、检查和维护。维护管理是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只有良好维护管理的灭火设施才能正常发挥作用。
2.0.10 本条规定了在各类消防设施的管道、组件等外表或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以便平时维护保养和检查系统组件的设置状态,如控制阀门的启闭状态,并在火灾时能够及时、准确找到相应设施和组件并进行应急操作,确保及时启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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