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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设备系统的疏散技术要求


8.1 新建线路车站宜设站台门,站台门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a)站台门应包括固定门、滑动门、应急门;每侧站台门两端应各设一樘端门,供司机、站台管理人员及区间事故疏散人员用,单扇端门的最小开度不应小于1.1m。
    b)站台门的滑动门与列车客室门在位置、数量上均应对应,滑动门的最小开度不应小于列车门的开度。
    c)站台门每侧设置与远期列车编组数相等的应急门,单扇应急门的净开度不应小于1.1m,应急门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宜对应每节车厢设置一樘应急门。
    d)滑动门、应急门、端门应能在站台侧用专用钥匙开启,在轨道侧应能手动开启。
    e)站台门不得作为防火隔离措施。
8.2 列车车辆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a)除了应同时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疏散和车辆救助的条件;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b)当利用道床面作为区间疏散通道时,列车端部车辆应设置专用前端门作为乘客紧急疏散门,并配置下车设施,端门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小于1800mm;组成列车的各车辆之间应贯通。
    c)采用应急疏散平台作为区间疏散通道,应开启车辆侧门作为乘客紧急疏散门;组成列车的各车辆之间宜贯通。
    d)组成列车的各车辆之间的贯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小于1800mm。
    e)列车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并应设置明显的告示牌。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无人驾驶车辆的乘客紧急报警系统应具有乘客与控制中心或控制室的通信联络功能,实现值守人员与乘客的双向语音通信,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
    f)司机室应配备司机与车站控制室、控制中心联络的无线紧急通话设备,火灾情况下应能及时通知控制中心和车站值守人员。
    g)列车应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h)司机室应至少设置1具灭火器,每个客室应至少设置2具灭火器,安装位置应便于拿取且有明显标志。
    i)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时间不小于45min,以及45 min 后车门能开关门一次的要求;蓄电池的供电时间应满足区间安全疏散的要求。
8.3 付费区和非付费区之间的自动检票机和栅栏门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a)自动检票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并在车站控制室应设紧急控制按钮,当发生火灾时或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应处于释放状态。
    b)自动检票机宜采用门扉式检票机。
    c)栅栏门应由工作人员人工打开用于疏散。
    d)自动检票机和栅栏门的总疏散通过能力应满足乘客安全疏散的需要。
    e)灾害情况下人工及自动售票机应停止售票,且应能自动提供灾害信息和疏散提示信息等告知功能。
8.4 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和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具有断电自动释放功能。门禁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控制,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8.5 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应能实现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在火灾情况下自动降落。乘客的疏散路径上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8.6 车站内应设置各种导向、应急疏散标志。车站公共区内设置广告、设备设施的位置、色彩不得干扰导向、事故疏散。
8.7 乘客信息系统(PIS)应能自动接收与显示灾害信息和疏散指示信息等功能。
8.8 视频监视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各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等提供有关灾害现场信息、救灾及乘客疏散等方面的视觉信息。
8.9 广播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灾害情况下向乘客报播灾害信息和疏散指示信息。防灾广播应优先于行车广播,应具备人工和自动两种方式。
8.10 当站台至站厅以及站厅至地面的楼扶梯上、下行均采用自动扶梯时,应增设人行楼梯或备用自动扶梯。作为事故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自动扶梯主要驱动链、梯级链、扶手等功率传输部件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
8.11 地铁通风、排烟系统应满足车站和区间隧道安全疏散时,及时有效的排除烟气提供有效可用安全疏散时间的要求:
    a)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纵向组织通风排烟的功能;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防灾排烟、通风功能。
    b)地下车站站台、站厅和区间的排烟量设计应满足GB50157的要求。
    c)地下车站火灾时启动通风排烟系统应能在6min内控制火灾烟气在起火楼层,不进入安全区,疏散路径内烟气层应不沉降到1.5m高度,在疏散楼扶梯开口形成1.5m/s的向下气流,阻止烟气向起火层以上楼层蔓延,人员逃生迎着新风向疏散。
    d)区间隧道火灾时启动通风排烟系统应能在隧道内控制火灾烟气定向流动,上风向人员逃生迎着新风向疏散,区间火灾排烟量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排烟流速不小于2m/s且高于计算的临界烟气控制流速,但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设计。
    e)区间隧道火灾时,区间隧道通风排烟系统的排烟模式,应满足单线区间隧道内正常运行时两区间风井间只有一辆列车的要求,否则应设区间中间风井或与顶棚土建风道连接的区间中间排烟口;区间火灾时隧道排烟应保证烟气不进入车站隧道区域。
    f)地面和高架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其可开启的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排烟口距离最远火灾发生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地面和高架车站的楼扶梯开口、轨道区和站台区之间的结构缝均不应作为排烟口;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或站厅公共区采用自然排烟时,疏散用的楼扶梯开口处应设置有效的挡烟和防烟保护措施,确保火灾时楼扶梯开口为安全有效的疏散通道。
    g)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其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顶部投影面积的5%。排烟口距离最远火灾发生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h)区间隧道事故、排烟风机、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并不应少于区间事故疏散时间;烟气流经的辅助设备如风阀及消声器等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
    i)地面及高架车站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0.5h,烟气流经的辅助设备如风阀及消声器等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
    j)在事故工况下参与运转的设备,从静止状态转换为事故工况状态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30s,从运转状态转换为事故工况状态所需的时间不宜超过60s。
    k)在事故工况下需要开启或关闭的设备,启、闭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30s。
    l)安装封闭式站台门的车站,在站台火灾时,宜开启一侧的全部或多组滑动门,或两端的端门,利用隧道通风排烟系统进行辅助排烟。
    m)站台两端楼扶梯中间的区域宜设计有充足的通风排烟量,封闭式站台门设计时,火灾时宜开启中间站台门的一组滑动门,对中间区域烟气有效排放。
8.12 车站控制室作为乘客疏散时车站的指挥中心,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防灾广播控制台、视频监视器和控制键盘、防灾专用调度电话分机;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置自动扶梯、自动检票机、站台门、门禁等疏散通道设施的手动操作按钮;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8.13 地铁控制中心作为所辖线路的防灾调度指挥中心,应设置指挥疏散用的无线通信设备、防灾无线控制台、防灾广播控制台、视频监视系统和控制键盘、防灾专用调度电话总机。
8.14 地铁公务电话交换机应具有火警时能自动转换到市话网“119”的功能。同时,地铁内应配备在发生灾害时供救援人员进行地上、地下联络的无线通信设施。
8.15 与乘客疏散和救援相关的地铁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及事故下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与乘客疏散和救援相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消防水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防排烟风机及各类防火排烟阀、防火门(卷帘)、消防疏散用自动扶梯、消防电梯、应急照明、主排水泵、雨水泵、防淹门及火灾或其他灾害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
    b)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专用通信系统、门禁系统、安防设施,自动售检票、站台门、地下站台站厅等公共区照明、地下区间照明等应为一级负荷。
    c)乘客信息系统、地上站厅站台等公共区照明、附属房间照明、普通风机、排污泵、电梯、非消防疏散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负荷。
    d)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
    e)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为保障疏散救援及相关应急设备的电源负荷,防止与乘客疏散和救援无关设备工作时造成灾害扩大等影响,应切断无关设备的电源。
8.16 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车站站台、站厅、区间、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及疏散楼梯间,车站出入口、安全出口、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车辆基地内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等在正常照明因故失电后需确保人员疏散、撤离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b)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设备房应设应急备用照明。
    c)应急疏散照明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d)车站、区间、控制中心的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h,且应大于1.1倍的事故疏散时间。
8.17 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车站的站台、站厅、区间,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口,安全出口、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车辆基地内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的疏散楼梯间、楼梯转角、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b)车站的站台、站厅、楼梯转角,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沿疏散通道长度方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离地面应小于1m。
    c)房间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口、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
    d)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应急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视觉连续。
    e)设置在车站的固定式疏散指示的指示方向要以指向最近安全出口为原则,设置智能疏散指示系统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控制,并根据火灾起火位置和烟气流动方向,指示有效疏散方向。
    f)区间宜设置可控制指示方向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根据火灾位置、区间气流组织方向和安全出口方向指向有效疏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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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安全疏散规范 GB/T3366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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