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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系统


5.1.1 系统构成
5.1.1.1 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可选)、单向阀、选择阀(可选)、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裝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可选)、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1.1.2 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系统各部件间连接螺纹、法兰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1.1.3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度应一致。
5.1.2 外观
5.1.2.1 系统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5.1.2.2 在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C02”或“二氧化碳”标记。字迹应明显、清晰。驱动气瓶亦应标出驱动气体名称。
5.1.2.3 系统每个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5.1.2.4 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注明:系统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灭火剂总量、工作温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5.1.3 系统准工作状态
    系统各操作部件的工作位置、控制盘的控制、监视功能,均应处于正常准工作状态;灭火剂和驱动气体泄漏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充装量应与瓶组上的标称值一致。
5.1.4 启动运行要求
5.1.4.1 启动方式
5.1.4.1.1 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1.4.1.2 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应有防止误动作的有效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5.1.4.2 延时启动功能
    系统的自动启动应具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可在0s~30s范围内连续可调,分档可调时每档间隔不应大于10s。延迟时间设定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间的20%。
5.1.4.3 组合分配系统的动作程序
    组合分配系统的动作程序应在选择阀开启后或同时打开容器阀。
5.1.4.4 启动运行
5.1.4.4.1 系统采用不同方式启动,其动作应准确、可靠、无故障。
5.1.4.4.2 系统的喷射时间不应大于60s,延迟启动时间应符合5.1.4.2的要求。
5.1.4.4.3 灭火剂喷射过程中和喷射后的显示、报警及输出端子动作情况应符合5.1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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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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