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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
2 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
3 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
4 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保障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
5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6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
2 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
3 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
4 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保障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
5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6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为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根据国家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的相关法律,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中主要无障碍设施的重要功能、性能及安全性要求。
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1.0.2 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中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时,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本条为本规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基本原则。
第1款 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广泛受益的原则。”对于无障碍环境有需求的人包括:行动障碍者、视觉障碍者(盲人及低视力人群)、听觉障碍者(聋人及听力困难人群)、言语障碍者和精神障碍者,以及有同样需求的老人、儿童、病患、携带童车或行李等人群。
第2款 安全性和便利性为无障碍设施的基本建设原则,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确立的“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本款同时响应了以上要求。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性指应避免造成使用时的人身伤害,包括:无障碍设施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等措施。
第3款 目前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中,不系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影响了无障碍设施的效用。不但一个项目中设置的无障碍设施之间应保证系统性,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和与其衔接的无障碍设施之间也应保证系统性。
第4款 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参照与国外标准的对标,本规范将无障碍设施分为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只有在建设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控制才能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实效。
第5款 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同时各地的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不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既要做到与时俱进,也要因地制宜,才能切实地发挥作用。
第6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九条中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当文物保护单位无法设置固定的无障碍设施时,可设置临时性的无障碍设施,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无障碍需求。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合规性判定应以本规范第1.0.3条为原则。
根据国家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的相关法律,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中主要无障碍设施的重要功能、性能及安全性要求。
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1.0.2 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中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时,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本条为本规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基本原则。
第1款 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广泛受益的原则。”对于无障碍环境有需求的人包括:行动障碍者、视觉障碍者(盲人及低视力人群)、听觉障碍者(聋人及听力困难人群)、言语障碍者和精神障碍者,以及有同样需求的老人、儿童、病患、携带童车或行李等人群。
第2款 安全性和便利性为无障碍设施的基本建设原则,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确立的“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本款同时响应了以上要求。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性指应避免造成使用时的人身伤害,包括:无障碍设施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等措施。
第3款 目前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中,不系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影响了无障碍设施的效用。不但一个项目中设置的无障碍设施之间应保证系统性,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和与其衔接的无障碍设施之间也应保证系统性。
第4款 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参照与国外标准的对标,本规范将无障碍设施分为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只有在建设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控制才能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实效。
第5款 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同时各地的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不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既要做到与时俱进,也要因地制宜,才能切实地发挥作用。
第6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九条中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当文物保护单位无法设置固定的无障碍设施时,可设置临时性的无障碍设施,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无障碍需求。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合规性判定应以本规范第1.0.3条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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