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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乡排水工程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强调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排水工程设施,是为了促进排水工程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对有关城乡排水工程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提出了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规定,这些都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要求覆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管理。本规范所指的城镇包括城市、县域城镇体系内的城镇以及镇域镇村体系里的镇区。本规范城镇和乡村的差异性要求分别以“城镇”和“乡村”区分,其他条文同时适用于城乡排水工程。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城镇标准,适度提高建设和运行管理要求。
1.0.3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遵循的总体原则。结合排水工程的特点,统筹城镇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再生水利用,加强对城乡及其周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保护,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对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能力。城镇开发应根据“生态基线、环境底线、安全红线、资源上限”的目标,控制开发强度,根据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蓝线和水面率要求,做好保护工作,不占用。蓝线应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堤防和护堤地(自堤防背水坡坡脚分别外延)等。同时,为保护流域水环境,应对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并应根据流域水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城乡生活污水的处理标准。
1.0.4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智能化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为此,鼓励在排水工程项目中采用经过鉴定、节地节能和经济高效的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逐步采用智能化的技术和设备,来代替人工进行操作和管理。
1.0.5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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