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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运行维护


2.3.1 城市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
2.3.2 城市给水工程应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建立全过程档案。
2.3.3 城市给水工程电气设施运行与维护作业应符合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2.3.4 当城市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通告;当发生紧急事故时,应及时通告。
条文说明
2.3.1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系统和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必须遵照技术规程进行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城市给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必须对相关系统和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技术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更新,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保证系统和设施的运转安全及服务质量。
2.3.2 本条要求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中建立全过程档案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措施。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阶段的地勘、水资源资料,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成果文件、批复,建设过程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变更单、全套验收材料,运行的规章制度文件、水质水压监测资料等。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事关饮用水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全过程应有据可查。其中水质监测档案,除了出于供水系统管理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对实施供水水质社会公示制度和水质任意查询举措的支持。
2.3.3 强电电气系统作业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水厂中变配电站的规章制度、电气线路系统接线图等技术条件、试验周期、安全用具的配备、高压设备的巡查检修等是强电电气系统作业的基础条件和工作内容,应以安全为首要,符合相关作业规程。
2.3.4 城市给水系统因计划需要停水时,供水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通告,因有事故需要停水时应及时通告,以避免造成用户损失和不便。《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区停水,也要按上述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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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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