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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共部分
3.3.1 宿舍的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9m时,应设置电梯。
3.3.2 宿舍内的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和公共活动室(空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3.3.3 宿舍内设有公用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²。公用厨房应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3.3.4 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不应布置在居室的直接上层。当居室内无独立卫生间时,公用盥洗室及公用厕所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3.3.5 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根据居住人数确定,公用盥洗室应男女分别设置。
3.3.6 宿舍的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10m。开敞楼梯的起始踏步与楼层走道间应设有进深不小于1.20m的缓冲区。中小学校的学生宿舍楼梯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3.7 当宿舍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3.3.1 本条对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4.5.4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宜设置电梯;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电梯。宜有一部电梯供担架平人”进行了提升。随着我国的生活水平提高,住宿条件也适当提升,规定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差9m设置电梯的要求。考虑到宿舍居室的层高不同,故未按层数作为设置电梯的条件,本条提高了宿舍建筑设置电梯的标准,对宿舍居住的群体生活舒适性给予更多的关注,同时也为无障碍通行提供了方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对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改造的集中式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当条件不具备时,电梯设置的最低要求可改为居室最高入口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18m的要设电梯。
3.3.2 本条目的是提高居住质量,提升宿舍性能要求。
3.3.3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单身宿舍,统一设置公用厨房是必要的,应满足最小使用面积要求。由于厨房在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气体,因此要求公用厨房能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安装排油烟设施,保证使用安全。
3.3.4 对居室与公用卫生间的距离要求,主要是强调“以人为本”,方便居住者就近使用卫生间和盥洗室,居室与公用卫生间的距离在25m以上,这对于居住者特别是在冬天夜间使用很不方便,同时也对沿途的其他房间带来很大的干扰。居室与公用卫生间的距离在25m以内,这里的居室指未附设卫生间的居室。居室附设独立卫生间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3.3.5 本规范只提原则性要求,具体数量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确定。
3.3.6 宿舍有人员密集、人流交通量大和使用时间集中的特点,此条中宿舍楼梯的坡度值根据以上的使用特点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确定;开敞楼梯的起始踏步与楼层走道间设置缓冲平台,主要是为了避免在突发事件紧急疏散时,上下层疏散人流发生冲撞而导致的踩踏事故。
3.3.7 为防止物体坠落伤人,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置具有抗冲击强度的雨篷或防护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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