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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8.3.1 运营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现场班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次现场处置演练。
8.3.2 运营单位应根据演练计划统筹安排应急演练经费,做好人员、场地、物资器材的筹备保障和有关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应急演练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8.3.3 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人员,可安排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的成年志愿者。演练中应注意对火源及烟气的控制,防止对演练人员的伤害。
8.3.4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按职责分组实施,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指挥人员承担在消防救援机构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的职责;
    b)通讯联络组承担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迎接消防车辆、传达指挥员命令的职责;
    c)疏散引导组承担维持火场秩序、引导乘客疏散、抢救重要物资的职责;
    d)灭火行动组承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的职责;
    e)安全防护救护组承担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的职责;
    f)其他必要的组织承担相应的职责;
    g)演练时,应在车站入口处设置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h)演练结束后,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解决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
8.3.5 运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评估工作机制,应包括演练准备、组织与实施的效果、演练主要经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b)对演练中发现的应急处置机制、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等缺陷,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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