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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通用要求
5.1.1 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5.1.2 运营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成立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救援力量共同组成的消防安全组织。
5.1.3 地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部位、车站与站内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车辆基地与上盖综合开发建筑,应由建筑物的产权方、运营方和租赁方等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1.4 运营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5.1.5 运营单位应鼓励在城市轨道交通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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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 5.1 通用要求
- 5.2 单位职责
- 5.3 人员职责
- 6 日常防火管理
- 6.1 通用要求
- 6.2 防火巡查和检查
- 6.3 隐患整改
- 6.4 危险源管控
- 7 消防设施管理
- 7.1 日常使用操作
- 7.2 维护保养和检测
- 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 8.1 通用要求
- 8.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8.3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8.4 应急物资
- 9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9.1 通用要求
- 9.2 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 9.3 专门培训
- 10 消防档案
- 10.1 通用要求
- 10.2 档案内容
- 10.3 保管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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