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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督


10.1 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并依法落实,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0.2 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3 城建(水务)部门应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保养管理责任。
10.4 城建(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发现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被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以及埋压、圈占、遮挡的,应依法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10.5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行为,都有义务向城建(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或供水单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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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 GB/T361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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