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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志管理
7.1 设置原则
7.1.1 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应设标志,易被遮挡的地上式市政消火栓宜设标志。
7.1.2 设置标志的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方向辅助标志或者文字辅助标志;标志和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的组合关系,应符合GB13495.1-2015中3.5、3.6的规定。
7.1.3 在市政消防给水设施5m以内的路段,应按照GB51038-2015中13.4的要求施划禁止停车线;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的道路,可不设置禁止停车线。
7.2 设置要求
7.2.1 标志应设置在市政消防给水设施附近的明显位置,便于发现和认读。
7.2.2 标志和辅助标志的设计,应符合GB/T2893.1-2013中6.6和第7章以及GB/T2893.3-2010的规定。
7.2.3 标志指示的信息应清晰、明确、简洁,不应传递与消防无关的信息。
7.2.4 标志及其支撑结构应牢固、安全,应符合GB15630-1995中7.3的规定。
7.2.5 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 设置方法
7.3.1 标志和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的几何形状、安全色及对比色、图形符号色应符合GB13495.1-2015中3.1的规定。
7.3.2 市政消火栓标志的版面应乖直于道路边线,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标志的版面应平行于岸线。
7.3.3 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应当符合GB2894-2008中9.6的规定,位于路侧的标志牌及支撑结构的边缘至车行道路面边缘的侧向距离不应小于250mm,且不应妨碍交通。
7.3.4 禁止停车线为黄色实线,线宽应为150mm或与道路缘石的宽度相同,划法应符合GB5768.3-2009中5.4.2和图65的规定,并宜配合“消防设施禁止停车”的路面文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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