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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规划选址
4.1.1 临时聚居点应结合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区域,应优先选用既有的广场、操场、公园、空旷地,不宜占用农田,并应避免对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4.1.2 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应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 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输电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响范围;
4 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4.1.3 临时聚居点不应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保护区域内,不宜设置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重要保护区域内。
4.1.4 临时聚居点宜靠近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干线公路,并应至少有2条宽度不小于4m的道路与外部联系。
4.1.2 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应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 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输电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响范围;
4 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4.1.3 临时聚居点不应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保护区域内,不宜设置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重要保护区域内。
4.1.4 临时聚居点宜靠近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干线公路,并应至少有2条宽度不小于4m的道路与外部联系。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提出临时聚居点的总体规划原则,规定临时聚居点应设在交通条件便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应考虑经济、环保和灾区生态保护等因素。
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避免灾区临时聚居点因选址不当而导致频繁的救援行动、尤其是避免因选址不当而导致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条规定了临时聚居点选址应注意避开的危险区域,尽量避免或减少次生灾害的不利影响。
汶川地震灾区位于龙门山和四川盆地过渡地带,地质构造活动相对强烈。震中群峰环抱,山脉陡峭,谷壑纵横,水深流急,地质构造活动强烈。岷江上游的干旱河谷地区植被退化,水土流失严重。地震引发山体滑坡、地面塌陷,崩塌和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13000余处,形成较大规模堰塞湖35处,2473座水库大坝受损;兰(州)一成(都)一渝(重庆)输油管线告急,数座大型油库出现险情;地震也引发了数起火灾和危化品泄漏事故。强震使山体松散破碎,再加上频发的数万次余震和罕见的异常气候,震后灾区发生多起临时聚居点因选址不当而导致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次生灾害。2008年7月至9月,洪水频繁地袭击都江堰市和江油市等地的数个临时聚居点,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8年9月24日,灾区因暴雨引发多处泥石流,北川县城地震废城被埋掉1/3以上,数个临时聚居点被损毁或被掩埋,造成多人伤亡或失踪。2010年8月12日至8月22日,强降雨导致汶川、都江堰、平武、清平和青川等地震重灾区洪涝、泥石流频发,大量房屋、板房被泥石流掩埋,交通、通信和水电中断。尤其是8月14日,暴雨引发汶川境内多处泥石流并形成堰塞湖,枫香树村等多处临时聚居点被淹没。特别是红村沟发生的特大泥石流,瞬间涌出100万m³泥石阻断岷江,映秀镇板房医院和某援建单位的112间板房被冲毁,31人失踪。所以,临时聚居点的选址规划,必须根据灾区过渡安置的实际需求,在严格遵循工程建设选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地震次生灾害的影响。
2017年8月8日,九寨沟地震发生后,相关部门在震后第一时间启动了对324个过渡安置点的安全性评价,对评价结论为“不适宜”的予以取消或另行选址。地震发生8天后,确定了305个过渡安置点的选址。其中,集中安置50人或搭建10顶帐篷以上的62个规模较大的过渡安置点,均具备相关选址布局基本要求:一是全部依托现有平地建设,未破坏任何自然生态环境,未占用林地和农田。其中2处为城市广场、5处为学校操场、21处为停车场(坪)、9处为村委会活动室外院坝,其余均为自然开阔平地;二是全部远离滑坡、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风险点和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危险源,周边无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和可燃材料堆场等;三是全部沿公路或靠近公路设置,全部具备2条以上安全疏散通道;8处具有市政消火栓供水,48处靠近天然河流并具备取水条件。
4.1.3 为避免临时聚居点污染饮用水水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临时聚居点火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考虑到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资源的不可复制性,做出本条规定。
4.1.4 本条规定临时聚居点应具备必要的供水和道路交通条件。汶川地震灾区约49.8%的临时聚居点靠近干线公路、并设置2条以上宽度不小于的4m的通车道路与外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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