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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气体灭火系统
7.8.1 气体灭火剂的类型与气体灭火系统形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重要性、环境要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条件时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8.2 气体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宜设置100%备用。
7.8.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
7.8.2 气体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宜设置100%备用。
7.8.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
条文说明
7.8.1 本条是关于气体灭火剂的类型、气体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的规定。核电厂常规岛的灭火系统以水介质为主,但也有气体的应用。据了解,一些核电厂常规岛内设有电子设备间、控制设备间以及网络继电器室,这些场所和建筑宜采用气体保护。目前,相对成熟可用的气体灭火系统较多,如IG-541、七氟丙烷、二氧化碳、氩气、氮气、气溶胶、三氟甲烷及其他惰性气体等,如何选用则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重要性、环境要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国内电力行业使用IG-541、七氟丙烷及二氧化碳为最多。这些替代品,各有千秋。七氟丙烷不导电,不破坏臭氧层,灭火后无残留物,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可用于保护经常有人的场所,但其系统管路长度不宜太长。IG-541为氩气、氮气、二氧化碳三种气体的混合物,不破坏臭氧层,不导电、灭火后不留痕迹,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可以用于保护经常有人的场所,为很多用户青睐,但该系统为高压系统,对制造、安装要求非常严格。二氧化碳分为高压、低压两种系统,近年来,低压系统应用相对普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但不能用于经常有人的场所。低压系统的制冷及安全阀是关键部件,对其可靠性的要求极高。在二氧化碳的释放中,由于干冰的存在,会使防护区的温度急剧下降,可能对设备产生影响。对释放管路的计算和布置和喷嘴的选型也有严格要求,一旦出现设计施工不合理,会因干冰阻塞管道或喷嘴,造成事故。
气溶胶灭火后有残留物,可用于扑救A(表面火)类、部分B类、电气火灾,但不能用于经常有人、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中要特别注意残留物对于设备的影响。电子设备间火灾属于电气火灾,设备也是昂贵的,因此,灭火介质以气体为首选。各种哈龙替代物系统的灭火性能不同,造价也有较大差别,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应该结合工程的实际,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型式。考虑我国国情,经济适用原则,推荐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8.2 本条是关于气体灭火剂用量的规定。核电厂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多为电厂控制中枢,对核电厂整体运行颇为重要,不宜中断保护,考虑灭火气体的备用量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核电厂一贯倡导的多重性原则,建议设置百分之百的备用量,增强核电厂的安全保障性。
7.8.3 本条是关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原则规定。
气溶胶灭火后有残留物,可用于扑救A(表面火)类、部分B类、电气火灾,但不能用于经常有人、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中要特别注意残留物对于设备的影响。电子设备间火灾属于电气火灾,设备也是昂贵的,因此,灭火介质以气体为首选。各种哈龙替代物系统的灭火性能不同,造价也有较大差别,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应该结合工程的实际,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型式。考虑我国国情,经济适用原则,推荐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8.2 本条是关于气体灭火剂用量的规定。核电厂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多为电厂控制中枢,对核电厂整体运行颇为重要,不宜中断保护,考虑灭火气体的备用量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核电厂一贯倡导的多重性原则,建议设置百分之百的备用量,增强核电厂的安全保障性。
7.8.3 本条是关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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