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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5.1 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的有关规定。
7.5.2 保护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油箱、油设施的水雾喷头宜设置在油箱或油设施四周的上方,水雾必须直接喷向被保护对象并完全覆盖油箱的表面或包络保护对象。
7.5.3 符合下列条件的敞开式电缆桥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摞超过4层;
2 水平相邻的两摞,相互净距不足1.5m,每摞超过3层;
3 一摞超过3层,另一摞超过2层,两摞之间的净距不足1.0m。
7.5.4 用于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在雨淋阀前设管道过滤器。
7.5.5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构)筑物、设备的灭火强度及作用面积不应低于表7.5.5的规定。
7.5.2 保护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油箱、油设施的水雾喷头宜设置在油箱或油设施四周的上方,水雾必须直接喷向被保护对象并完全覆盖油箱的表面或包络保护对象。
7.5.3 符合下列条件的敞开式电缆桥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摞超过4层;
2 水平相邻的两摞,相互净距不足1.5m,每摞超过3层;
3 一摞超过3层,另一摞超过2层,两摞之间的净距不足1.0m。
7.5.4 用于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在雨淋阀前设管道过滤器。
7.5.5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构)筑物、设备的灭火强度及作用面积不应低于表7.5.5的规定。
7.5.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或《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5.1 关于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的规定。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要特别注意灭火系统的喷头、管道与变压器带电部分(包括防雷设施)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我国现行行业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对于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见表2:
7.5.2 本条是关于汽轮发电机厂房内水喷雾灭火喷头布置的规定。
7.5.3 本条是关于敞开式电缆桥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规定。
7.5.4 本条是关于为变压器设置的水喷雾喷头系统设置过滤装置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和工程实践综合制定的,旨在确保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可靠性。
7.5.5 本条是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强度的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核电厂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或设备很多,也是整体的安全的需要。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需要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火灾危险等级,这一问题涉及因素较多,如火灾荷载、空间条件、人员密集程度、灭火的难易、人员疏散及增援条件等。
核电厂常规岛范围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物质以电缆、润滑油等可燃液体为主,针对这些物质,国际上的一些消防标准对于自动喷水及水喷雾灭火强度的数值比较接近。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工艺系统使用的油品多为润滑油(又称“汽轮机油”或“透平油”)及绝缘油,后者应用于电气设备,前者因量大为消防的重点关注对象。闪点是表示油品蒸发性的一项指标。油品的馏分越轻,蒸发性越大,其闪点也越低。反之,油品的馏分越重,蒸发性越小,其闪点也越高。同时,闪点又是表示石油产品着火危险性的指标。在油品的储运过程中严禁将油品加热到它的闪点温度。在黏度相同的情况下,闪点越高越好。因此,用户在选用润滑油时应根据使用温度和润滑油的工作条件进行选择。一般认为,闪点比使用温度高20℃~30℃,即可安全使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涡轮机油》GB/T11120,汽轮机油的闪点(开口)均高于180℃,国外的标准汽轮机油的闪点甚至高于200℃。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84中规定,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油品为易燃油品,闪点高于45℃的油品为可燃油品。即使按闭口闪点,汽轮机油的闪点也为150℃以上,故应判定汽轮机油为可燃液体。设计中应比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可燃液体制品”即严重危险级的Ⅰ级计算。
针对油品,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严重危险级Ⅰ级的喷水强度为12L/min·m²,作用面积为260m²。美国NFPA804建议灭火强度为12L/min·m²;法国RCC-I-97规定为15L/min·m²;此外,俄罗斯的核电防火标准、法国RCC-I-97及美国NFPA804对于各种场所的灭火强度规定并不细致,较多场所没有规定。基于此,本规范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强度值,全部按我国标准制定。水喷雾灭火强度取值于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
7.5.6 本条是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或《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泡沫—喷淋灭火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规定。
调查中发现,在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中间层,常有格栅式走道,其下布置了带集热罩的闭式喷头。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外的相似场所的火灾试验表明,在空间中部设置带集热罩喷头,主要起阻挡其他喷头向其喷水的作用,基本不具备集热功能,火灾时很难自行破碎喷水,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的有关规定也仅限于仓库中间层偶有孔隙处使用,需要设计人员注意。
7.5.3 本条是关于敞开式电缆桥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规定。
7.5.4 本条是关于为变压器设置的水喷雾喷头系统设置过滤装置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和工程实践综合制定的,旨在确保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可靠性。
7.5.5 本条是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强度的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核电厂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或设备很多,也是整体的安全的需要。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需要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火灾危险等级,这一问题涉及因素较多,如火灾荷载、空间条件、人员密集程度、灭火的难易、人员疏散及增援条件等。
核电厂常规岛范围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物质以电缆、润滑油等可燃液体为主,针对这些物质,国际上的一些消防标准对于自动喷水及水喷雾灭火强度的数值比较接近。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工艺系统使用的油品多为润滑油(又称“汽轮机油”或“透平油”)及绝缘油,后者应用于电气设备,前者因量大为消防的重点关注对象。闪点是表示油品蒸发性的一项指标。油品的馏分越轻,蒸发性越大,其闪点也越低。反之,油品的馏分越重,蒸发性越小,其闪点也越高。同时,闪点又是表示石油产品着火危险性的指标。在油品的储运过程中严禁将油品加热到它的闪点温度。在黏度相同的情况下,闪点越高越好。因此,用户在选用润滑油时应根据使用温度和润滑油的工作条件进行选择。一般认为,闪点比使用温度高20℃~30℃,即可安全使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涡轮机油》GB/T11120,汽轮机油的闪点(开口)均高于180℃,国外的标准汽轮机油的闪点甚至高于200℃。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84中规定,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油品为易燃油品,闪点高于45℃的油品为可燃油品。即使按闭口闪点,汽轮机油的闪点也为150℃以上,故应判定汽轮机油为可燃液体。设计中应比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可燃液体制品”即严重危险级的Ⅰ级计算。
针对油品,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严重危险级Ⅰ级的喷水强度为12L/min·m²,作用面积为260m²。美国NFPA804建议灭火强度为12L/min·m²;法国RCC-I-97规定为15L/min·m²;此外,俄罗斯的核电防火标准、法国RCC-I-97及美国NFPA804对于各种场所的灭火强度规定并不细致,较多场所没有规定。基于此,本规范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强度值,全部按我国标准制定。水喷雾灭火强度取值于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
7.5.6 本条是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或《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泡沫—喷淋灭火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规定。
调查中发现,在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中间层,常有格栅式走道,其下布置了带集热罩的闭式喷头。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外的相似场所的火灾试验表明,在空间中部设置带集热罩喷头,主要起阻挡其他喷头向其喷水的作用,基本不具备集热功能,火灾时很难自行破碎喷水,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的有关规定也仅限于仓库中间层偶有孔隙处使用,需要设计人员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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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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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油罐区和油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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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与消火栓
-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6 消防排水
- 7.7 泡沫灭火系统
- 7.8 气体灭火系统
- 7.9 灭火器
- 7.10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8 采暖、通风和空调
- 8.1 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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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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