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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3.1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汽轮发电机厂房(包括底层、运转层及除氧器层);
    2 屋内有充油设备的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网络继电器室;
    3 仓库类建筑(不适于用水灭火的除外);
    4 燃油辅助锅炉房;
    5 循环水泵房。
7.3.2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屋内无油的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电缆隧道;
    2 给水泵房,进水、排水构筑物,净水构筑物,自然通风冷却塔,除盐水生产厂房,海水淡化厂房,排水泵房,污水泵房,非放射性污水处理构筑物;
    3 辅助电锅炉房;
    4 供氢站;无润滑油的空压机室;
    5 非放射性检修厂房;
    6 敞开式材料库棚。
7.3.3 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
表7.3.3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
条文说明
7.3.1 本条规定了应该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及建筑物。核电厂为工业建筑,为了便于操作,根据各建筑的功能及火灾危险性,明确了应该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和场所。
7.3.2 本条规定了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与场所。
7. 3.3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的计算原则,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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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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