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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灭火器
9.8.1 建(构)筑物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适当规格的灭火器,保证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灭火器的类型应适用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9.8.2 灭火器一般布置在明显并且便于取用的地点,如电梯旁边、走道、出入口和设备附近的通道。在满足相应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前提下,可将灭火器布置在计算单元的房间门口外或房间外的疏散走道。灭火器的放置不能影响火灾及事故时的安全疏散。
9.8.3 对于某些高辐射区域有悖于工作人员辐射防护或影响核安全的场所,可考虑将该灭火器放置于高辐射区域之外。
9.8.4 当楼梯间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时,可不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进行设计。
9.8.5 当疏散走道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时,可不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进行设计。单面布房时,可分段将疏散走道计入相邻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双面布房时,可分段将其计入相邻危险等级较高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9.8.6 当同一水平防火区/防火小区内的各个房间或场所的火灾种类相同,危险等级不同时,可将其作为同一计算单元,但系统设计应按照危险等级高的考虑。
9.8.7 应对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的灭火器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防止灭火器倾倒或者移位。影响核安全相关物项处的灭火器的固定措施(如灭火器的固定支架、灭火器箱的固定措施)经抗震分析确定,以保证安全停堆地震工况下其不会影响安全物项。
9.8.8 核岛厂房内主要设备房间宜按表2确定其火灾种类及危险等级。
9.8.9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计算按照GB5014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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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仪控机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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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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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 调试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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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资料性) 火灾风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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