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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消防供水管网
9.5.1 当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消防供水管网与其他区域消防供水管网相互连通时,应在管网上设置抗震阀门等隔离措施,以确保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
9.5.2 管网设计应保证在消防泵投运后向管网上最不利点提供其需要的压力和流量。此外,管网应能承受消防水泵零流量时泵的压力与水泵吸水口最大静水压力之和。当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锤措施。
9.5.3 核岛厂房外的消防供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环状管网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全部设计流量;环状管网上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管网直径应根据流量、压力和流速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9.5.4 管道流速及管网水力计算可按GB50974中有关规定确定。
9.5.5 核岛厂房内消防水分配主管网应至少设置两条进水管,并形成闭合环路,采用阀门将环路分成若干独立段,该阀门的布置应能满足维修要求且不会中断任一区域的消防供水。
9.5.6 核安全相关厂房内消防竖管与室内闭合环路连接处应设阀门。
9.5.7 室内消火栓竖管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其他水灭火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管网时,供水管路应沿水流方向在报警阀等控制阀前分开设置。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9.5.8 消防管网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水泵接合器或其他消防供水接口,以保证在消防水泵失去动力源或故障时,由消防车或移动设备,通过消防水泵接合器或其他消防供水接口向管网供水。消防水泵接合器或其他消防供水接口的设置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当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消防车的现场停放等情况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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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资料性) 火灾风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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