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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于核电厂各厂房和建筑物中存在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
8.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8.1.3 为了综合考虑火灾情况下的灭火救援和确保核安全功能,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应与机组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8.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8.1.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经过抗震鉴定并能承受安全停堆地震力引发的极限地震条件。
8.1.6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部件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的质保分级要求,其设计阶段需满足质保等级要求并且系统在运行阶段要接受定期试验检查。
8.1.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软件部分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对软件的相关要求。
8.1.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电磁兼容试验。
8.1.9 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应设置在机组主消防控制室,非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应设置在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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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防火设计总要求
- 4.1 概述
- 4.2 基本目的
- 4.3 基本假设
- 4.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止共模失效
- 4.5 其他要求
- 5 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
- 5.1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设计
- 5.2 消防车道
- 5.3 其他要求
- 6 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
- 6.1 材料选择
- 6.2 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
- 6.3 电气设置与管道布置防火要求
- 6.4 特殊区域防火与非能动防火设施
- 7 消防疏散
- 7.1 一般要求
- 7.2 疏散出口
- 7.3 疏散距离
- 7.4 疏散宽度和高度
- 7.5 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系统设计要求
- 8.3 消防广播系统
- 8.4 消防专用电话
- 9 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
- 9.1 一般要求
- 9.2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
- 9.3 消防水源
- 9.4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
- 9.5 消防供水管网
- 9.6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 9.7 消火栓
- 9.8 灭火器
- 10 通风防火
- 10.1 通风防火
- 10.2 防排烟系统
- 11 火灾安全分析
- 11.1 总体要求
- 11.2 火灾危害性分析
- 11.3 火灾薄弱环节分析
- 11.4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 11.5 火灾模拟分析
- 12 内部防爆设计
- 12.1 一般要求
- 12.2 具体规定
- 13 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
- 13.1 内层安全壳(反应堆厂房)
- 13.2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
- 13.3 反应堆冷却剂泵
- 13.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碘吸附器
- 13.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含油泵(反应堆冷却剂泵除外)
- 13.6 柴油发电机厂房
- 13.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电缆廊道、电缆竖井
- 13.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仪控机柜间
- 13.9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配电间
- 13.10 主控制室
- 13.11 氢气危险区
- 13.12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冷却塔及联合泵房
- 13.13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
- 13.14 汽轮机厂房
- 13.15 变压器
- 13.16 应急指挥中心
- 13.17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
- 13.18 消防泵房
- 14 质量保证
- 14.1 总体要求
- 14.2 目的
- 14.3 行政管理
- 附录A(规范性) 抗震要求
- 附录B(规范性) 调试及定期试验
- B.1 调试试验
- B.2 定期试验
- 附录C(资料性) 电缆托盘段防火包覆技术要求
- 附录D(资料性) 火灾风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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