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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其他要求
4.5.1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火灾不会引起设计基准事故或设计扩展工况的发生,并在火灾引起的预计运行事件下确保核电厂达到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
4.5.2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4.3所述事故或地震后发生的火灾不会对维持机组安全状态所需的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
4.5.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保护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应满足附录A规定的抗震要求,否则应证明地震后火灾不会对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附录B的要求进行定期试验以确保其有效性。
4.5.4 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误动作或失效不应影响核安全功能的执行。
4.5.5 当采用消防水进行灭火时(无论是固定灭火系统还是消火栓),应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由消防水引起的共模失效风险。
4.5.6 消防供电电源应能满足设计火灾持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可靠供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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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防火设计总要求
- 4.1 概述
- 4.2 基本目的
- 4.3 基本假设
- 4.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止共模失效
- 4.5 其他要求
- 5 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
- 5.1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设计
- 5.2 消防车道
- 5.3 其他要求
- 6 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
- 6.1 材料选择
- 6.2 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
- 6.3 电气设置与管道布置防火要求
- 6.4 特殊区域防火与非能动防火设施
- 7 消防疏散
- 7.1 一般要求
- 7.2 疏散出口
- 7.3 疏散距离
- 7.4 疏散宽度和高度
- 7.5 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系统设计要求
- 8.3 消防广播系统
- 8.4 消防专用电话
- 9 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
- 9.1 一般要求
- 9.2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
- 9.3 消防水源
- 9.4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
- 9.5 消防供水管网
- 9.6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 9.7 消火栓
- 9.8 灭火器
- 10 通风防火
- 10.1 通风防火
- 10.2 防排烟系统
- 11 火灾安全分析
- 11.1 总体要求
- 11.2 火灾危害性分析
- 11.3 火灾薄弱环节分析
- 11.4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 11.5 火灾模拟分析
- 12 内部防爆设计
- 12.1 一般要求
- 12.2 具体规定
- 13 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
- 13.1 内层安全壳(反应堆厂房)
- 13.2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
- 13.3 反应堆冷却剂泵
- 13.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碘吸附器
- 13.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含油泵(反应堆冷却剂泵除外)
- 13.6 柴油发电机厂房
- 13.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电缆廊道、电缆竖井
- 13.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仪控机柜间
- 13.9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配电间
- 13.10 主控制室
- 13.11 氢气危险区
- 13.12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冷却塔及联合泵房
- 13.13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
- 13.14 汽轮机厂房
- 13.15 变压器
- 13.16 应急指挥中心
- 13.17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
- 13.18 消防泵房
- 14 质量保证
- 14.1 总体要求
- 14.2 目的
- 14.3 行政管理
- 附录A(规范性) 抗震要求
- 附录B(规范性) 调试及定期试验
- B.1 调试试验
- B.2 定期试验
- 附录C(资料性) 电缆托盘段防火包覆技术要求
- 附录D(资料性) 火灾风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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