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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黏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1.3 当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黏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1.3 当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3.1.4 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表面氡析出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条文说明
3.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材料中所含的长寿命天然放射性核素,会对室内放射γ射线,直接对人体构成外照射危害。γ射线外照射危害的大小与建筑材料中所含放射性同位素的比活度相关,还与建筑物空间大小、几何形状、放射性同位素在建筑材料中的分布均匀性等相关。
目前,国内外普遍认同的意见是:将建筑材料的内、外照射问题一并考虑,经过理论推导、简化计算,提出了一个控制内、外照射的统一数学模式,即:
式中:CRa——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
CTh——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钍-232的放射性比活度;
CK——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
凡能同时满足公式(1)、(2)要求的建筑材料,即为控制氡-222的内照射危害及γ外照射危害达到了“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也就是说,在长期连续的照射中,个人所受到的电离辐射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我国早在1986年已经接受了这一概念,并依此形成了我国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等。
3.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无机非金属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制品(包括石材),连同无机粉状粘接材料一起,主要用于贴面材料。无机非金属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按照放射性限量可分为A类装修材料、B类装饰装修材料,限量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一致。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3和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9要求的为B类装饰装修材料。
3.1.3 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氡的析出率比外形相同的实心材料大很多倍,有必要增加氡的析出率限量要求[不大于0.015Bq/(m²·s)]。另外,同体积的这些材料中,由于(空心)放射性物质减少25%以上,因此,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时,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3.1.4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有多种,目前,我国无建筑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的国家标准,因此,在专项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附录A。
目前,国内外普遍认同的意见是:将建筑材料的内、外照射问题一并考虑,经过理论推导、简化计算,提出了一个控制内、外照射的统一数学模式,即:
CTh——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钍-232的放射性比活度;
CK——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
注:本条文说明参考了如下文献:
[1] OECD,NEA,Exposure to Radiation from the Natural Radioactivity in Building Materials.Report by NEA,Group of Experts,1979:1-34.
[2] Karpov V1,et al.Estimation of Indoor Gamma Dose Rate.Healthphys,1980,38(5).
[3] Krisiuk ZM,et al.Study and Standardization of the Radioactivity of Build-ing Materials.In ERDA-tr 250,1976:1-62.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制品,如所使用的原材料(水泥、沙石等)的放射性指标合格,制品可不再进行放射性指标检验。凡能同时满足公式(1)、(2)要求的建筑材料,即为控制氡-222的内照射危害及γ外照射危害达到了“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也就是说,在长期连续的照射中,个人所受到的电离辐射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我国早在1986年已经接受了这一概念,并依此形成了我国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等。
3.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无机非金属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制品(包括石材),连同无机粉状粘接材料一起,主要用于贴面材料。无机非金属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按照放射性限量可分为A类装修材料、B类装饰装修材料,限量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一致。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3和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9要求的为B类装饰装修材料。
3.1.3 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氡的析出率比外形相同的实心材料大很多倍,有必要增加氡的析出率限量要求[不大于0.015Bq/(m²·s)]。另外,同体积的这些材料中,由于(空心)放射性物质减少25%以上,因此,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时,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3.1.4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有多种,目前,我国无建筑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的国家标准,因此,在专项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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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材料
-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 3.2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
- 3.3 涂料
- 3.4 胶粘剂
- 3.5 水性处理器
- 3.6 其他材料
- 4 工程勘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 4.3 材料选择
- 5 工程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材料进场检验
- 5.3 施工要求
- 6 验收
- 附录A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 A.1 仪器直接测定建筑材料表面氡析出率
- A.2 活性炭盒法测定建筑材料表面氡析出率
- 附录B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装饰装修材料游离甲醛、VOC释放量
- 附录C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 C.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 C.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 C.3 城市区域性土壤水平调查方法
- 附录D 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
- 附录E 室内空气中TVOC的测定
- 本标注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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