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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出水设施
6.5.1 当2台或2台以上水泵合用一根出水管时,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设置闸阀,并在闸阀和水泵之间设置止回阀。当污水泵出水管和压力管或压力井相连时,出水管上必须安装止回阀和闸阀等防倒流装置。雨水泵的出水管末端宜设置防倒流装置,其上方宜考虑设置起吊设施。
6.5.2 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必须密封,所受压力由计算确定。水泵出水压力井必须设透气筒,筒高和断面应根据计算确定。
6.5.3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满足水体最高水位时开泵形成的高水位,或水泵骤停时水位上升的高度。敞开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5.4 合流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应设置试车水回流管,出水井通向河道一侧应安装出水闸门,防止试车时污水和受污染雨水排入河道。
6.5.5 雨水泵站出水口位址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并应取得航运、水利等部门的同意。泵站出水口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6.5.2 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必须密封,所受压力由计算确定。水泵出水压力井必须设透气筒,筒高和断面应根据计算确定。
6.5.3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满足水体最高水位时开泵形成的高水位,或水泵骤停时水位上升的高度。敞开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5.4 合流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应设置试车水回流管,出水井通向河道一侧应安装出水闸门,防止试车时污水和受污染雨水排入河道。
6.5.5 雨水泵站出水口位址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并应取得航运、水利等部门的同意。泵站出水口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条文说明
6.5.1 污水管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和闸阀。雨水泵出水管末端设置防倒流装置的目的是在水泵突然停运时,防止出水管的水流倒灌,或水泵发生故障时检修方便,我国目前使用的防倒流装置有拍门、堰门、柔性止回阀等。
雨水泵出水管的防倒流装置上方,应按防倒流装置的重量考虑是否设置起吊装置,以方便拆装和维修。其中一种做法是设工字钢,在使用时安装起吊装置,以防锈蚀。
6.5.2 出水压力井的井压,按水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确定。出水压力井上设透气筒,可释放水锤能量,防止水锤损坏管道和压力井。透气筒高度和断面根据计算确定,且透气筒不宜设在室内。压力井的井座、井盖和螺栓应采用防锈材料,以便于装拆。
6.5.3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根据河道最高水位加上开泵时的水流壅高,或停泵时壅高水位确定。
6.5.4 合流污水泵站试车时,关闭出水井内通向河道一侧的出水闸门或临时封堵出水井,可使泵出的水通过管道回至集水池。回流管管径宜按最大一台水泵的流量确定。
6.5.5 雨水泵站出水口流量较大,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行,出水口流速宜控制在0.5m/s以下。出水口的位置、流速控制、消能设施和警示标识等,应事先征求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按要求设置有关设施。
雨水泵出水管的防倒流装置上方,应按防倒流装置的重量考虑是否设置起吊装置,以方便拆装和维修。其中一种做法是设工字钢,在使用时安装起吊装置,以防锈蚀。
6.5.2 出水压力井的井压,按水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确定。出水压力井上设透气筒,可释放水锤能量,防止水锤损坏管道和压力井。透气筒高度和断面根据计算确定,且透气筒不宜设在室内。压力井的井座、井盖和螺栓应采用防锈材料,以便于装拆。
6.5.3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根据河道最高水位加上开泵时的水流壅高,或停泵时壅高水位确定。
6.5.4 合流污水泵站试车时,关闭出水井内通向河道一侧的出水闸门或临时封堵出水井,可使泵出的水通过管道回至集水池。回流管管径宜按最大一台水泵的流量确定。
6.5.5 雨水泵站出水口流量较大,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行,出水口流速宜控制在0.5m/s以下。出水口的位置、流速控制、消能设施和警示标识等,应事先征求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按要求设置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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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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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排水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雨水系统
- 3.3 污水系统
- 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 4.1 设计流量
- 4.2 设计水质
- 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力计算
- 5.3 管道
- 5.4 检查井
- 5.5 跌水井
- 5.6 水封井
- 5.7 雨水口
- 5.8 截流设施
- 5.9 出水口
-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 5.11 倒虹管
- 5.12 渗透管渠
- 5.13 渠道
- 5.14 雨水调蓄设施
- 5.15 管道综合
- 6 泵站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 6.3 集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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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出水设施
- 7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 7.3 格栅
- 7.4 沉砂池
- 7.5 沉淀池
- 7.6 活性污泥法
- 7.7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 7.8 生物膜法
- 7.9 供氧设施
- 7.10 化学除磷
- 7.11 深度和再生处理
- 7.12 自然处理
- 7.13 消毒
- 8 污泥处理和处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污泥浓缩
- 8.3 污泥消化
- 8.4 污泥好氧发酵
- 8.5 污泥机械脱水
- 8.6 污泥石灰稳定
- 8.7 污泥干化
- 8.8 污泥焚烧
- 8.9 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
- 8.10 污泥输送和贮存
- 8.11 除臭
- 9 检测和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检测
- 9.3 自动化
- 9.4 信息化
- 9.5 智能化
- 9.6 智慧排水系统
- 附录A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计算方法
- 附录B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 附录C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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