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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设计水质


4.2.1 城镇污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或参照邻近城镇、类似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水质确定。当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按40g/(人·d)~60g/(人·d)计算;
    2 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可按40g/(人·d)~70g/(人·d)计算;
    3 生活污水的总氮量可按8g/(人·d)~12g/(人·d)计算;
    4 生活污水的总磷量可按0.9g/(人·d)~2.5g(人·d)计算。
4.2.2 污水厂内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 37℃,pH值宜为6.5~9.5,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氮 : 磷)可为100:5:1。有工业废水进入时,应考虑有害物质的影响。
条文说明
4.2.1 一些国家的水质指标比较见表10;2017年春季住建部城建司组织了对全国23个城市生活小区排放总管的出流水质的取样分析,数据分析也见表10。对照其他国家的水质数据,本次修订将所有污染物当量的上下限略做调整。
表10 一些国家的水质指标比较[g/(人·d)]
表10 一些国家的水质指标比较[g/(人·d)]
    注:1 日本和2017年实测数据都是平均值±标准偏差。
    2 英国南方水务采用的不是总氮,而是总凯氏氮。
4.2.2 本条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数据,提出以下规定:
    (1)规定进水水温为10℃~37℃。微生物在生物处理过程中最适宜温度为20℃~35℃,当水温高至37℃或低至10℃时,还有一定的处理效果,超出此范围时,处理效率显著下降。
    (2)规定进水的pH值宜为6.5~9.5。在处理构筑物内污水的最适宜pH值为7~8,当pH值低于6.5或高于9.5时,微生物的活动能力下降。
    (3)规定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氮 : 磷)为100:5:1。一般而言,生活污水中氮、磷能满足生物处理的需要;当城镇污水中某些工业废水占较大比例时,微生物营养可能不足,为保证生物处理的效果,需人工添加至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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