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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并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必要时应进行监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
3.1.2 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
3.1.3 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结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适合结构现状和现场作业的检测和监测方法;
2 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应作为个案通过专门研究进行处理;
2 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应作为个案通过专门研究进行处理;
3 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和变形、损伤的检测、监测结果,应能为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监测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4 应采取措施保障现场检测、监测作业安全,并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5 检测、监测结束后,应及时对其所造成的结构构件局部破损进行修复。
条文说明
3.1.1 现场调查、检测和监测是后续鉴定与加固的前期工作和重要基础,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决定了后续工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调查、检测与监测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充分支撑鉴定与加固需求。
3.1.2 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齐全,且不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可仅进行验证性检查和检测;当结构存在资料缺失或失真现象时,应重点以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作为依据,保证结构鉴定与加固的可靠性。
3.1.3 既有建筑现场检测受制于结构现状、现场环境和条件,因此,在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上均应全面考虑,力争在保证检测目的的前提下减小对建筑本身和使用的影响。此外,应采取措施并准备好相应的处理预案,保障检测与监测过程的安全。同时,检测和监测结果须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目的,结合建筑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切忌未经综合分析直接给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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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调查、检测与监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场地和地基基础
- 3.3 主体结构
- 4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 4.3 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 4.4 鉴定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 5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地与地基基础
- 5.3 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
- 5.4 主体结构抗震措施鉴定
- 6 既有建筑加固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地基基础加固
- 6.4 主体结构整体加固
- 6.5 混凝土构件加固
- 6.6 钢构件加固
- 6.7 砌体构件加固
- 6.8 木构件加固
- 6.9 结构锚固技术
- 附录A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 附录B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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