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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 行政审批受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予以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真实;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设计深度和施工图文件编制符合要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扩建及改变建设工程原规划用途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九条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详见附件一,同时应当符合住建部《工作细则》第七条有关要求。
    第十条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工程范围、技术资料、评审内容、评审意见及备案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流程》(详见附件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
    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联合审查等技术服务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不应局限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的审查。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含施工图联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省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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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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