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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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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病案资料库
5.6.1 库房内温度应适宜,当温度较高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6.2 库房内不应吸烟及动用明火,不应使用卤钨灯、碘钨灯及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移动照明灯具。
5.6.3 库房内部及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库房内不应堆放与病案无关的杂物。
5.6.4 库房内灯具、电闸和电气线路应与病案保持安全距离。
5.6.5 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检查各类设备电源,并关闭全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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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药品库房、制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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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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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2 消防安全责任
4.3 消防组织
4.4 消防安全制度
4.5 日常巡查和检查
4.6 火灾危险源管理
4.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8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 特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5.1 基本要求
5.2 门诊部与急诊部
5.3 手术部及手术室
5.4 病房、重症监护室
5.5 药品库房、制剂室
5.6 病案资料库
5.7 实验室
5.8 供氧站、用氧部位
5.9 放射机房
5.10 锅炉房
5.11 厨房
5.12 变配电室
5.13 消防控制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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