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附录E确定。
7.1.2 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7.1.3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附录F填写记录。
7.1.4 施工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
7.1.5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a)应按7.2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b)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做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d)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b)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做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d)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7.1.6 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1.7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联合进行调试。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附录G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7.1.8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并按附录H和附录1记录。
7.1.9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7 系统施工、调试及验收
- 下一节:7.2 进场检验
目录导航
-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与符号
- 3.1 术语
- 3.2 符号
- 4 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系统选型
- 4.3 设计参数
- 4.4 喷头布置
- 4.5 水力计算
- 4.6 供水
- 4.7 阀门和管道布置
- 5 系统组件
- 5.1 一般规定
- 5.2 供水装置与过滤器
- 5.3 阀门与管道、管件
- 6 系统控制
- 7 系统施工、调试及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进场检验
- 7.3 安装
- 7.4 调试
- 7.5 验收
- 8 系统维护管理
- 附录A (规范性)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实体火灾模拟实验基本要求
- 附录B (规范性)莫迪图
- 附录C (规范性)水的密度及其动力粘度系数
- 附录D (规范性)阀门、管件相对于不锈钢无缝管的当量长度
- 附录E (规范性)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 附录F (规范性)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G (规范性)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H (规范性)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附录I (规范性)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 附录J (规范性)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 参考文献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