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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供水
4.6.1 泵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性能应与最大一台工作泵相同,主、备用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并应能手动操作停泵。主、备用泵的自动切换时间间隔不应大于30s。
b)闭式系统的泵组系统应设置稳压泵,稳压泵的流量不应大于系统中水力最不利点1只喷头的流量,其工作压力应满足工作泵的启动要求。
c)当系统采用柱塞泵时,泵进水端的水压应符合水泵制造商的技术要求。
d)泵组应采用自灌式引水。
e)消防水泵采用电动机泵时,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采用柴油机泵时,应保证其能持续运行60 min。
4.6.2 泵组式系统应至少有一路可靠的自动补水水源,水质、水量均应满足系统要求。当水源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泵组应设专用的贮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4.5.9的规定。
4.6.3 在贮水箱入水口应设置过滤器,出水口或控制阀前宜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维护、更换、清洗等操作。
4.6.4 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下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
a)泵组式系统的水质指标:固体悬浮物、浊度及自由氯离子(或氯原子)含量等指标不应低于GB5749的规定;
b)瓶组式系统的水质指标:固体悬浮物、浊度及自由氯离子(或氯原子)含量等指标不应低于GB17324的规定;
c)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b)瓶组式系统的水质指标:固体悬浮物、浊度及自由氯离子(或氯原子)含量等指标不应低于GB17324的规定;
c)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4.6.5 瓶组式系统的备用量设置,应根据防护目标的重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经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于需要及时更换或维修、更换时间可能超过48h的瓶组式系统,应按主用量的100%设置备用瓶组。
4.6.6 贮水容器组和贮气容器组的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维修,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4.6.7 泵组控制装置应布置在干燥、通风的部位,并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4.6.8 泵组或其他供水设备应满足高压细水雾系统对流量和工作压力的要求,其工作状态及其供电状况应能在消防值班室进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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