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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WS 308-2019
WS 308-2019
2019-10-18发布 2020-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标准的4.1.4、4.1.6、4.1.7、4.1.10、4.2.1、4.2.3、4.2.4、4.4.1、4.5.1、4.5.3、5.3.6、5.4.1、5.8.5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代替WS308-200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本标准与WS308-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GB25201、GB/T25894和WS434(见第2章);
——修改明确了消防工作原则(见4.1.1,2009年版的4.1.1);
——修改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手续要求(见4.1.6,2009年版的4.1.6);
——增加了属于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要求(见4.1.14);
——修改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要求(见4.2.5,2009年版的4.2.5);
——修改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要求(见4.2.6,2009年版的4.2.7);
——修改了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要求(见4.2.7,2009年版的4.2.6);
——修改了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要求(见4.2.12,2009年版的4.3.3);
——修改了医疗机构的志愿消防队员比例要求(见4.3.1,2009年版的4.3.1);
——修改了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要求(见4.3.2,2009年版的4.3.2);
——增加了对不同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见4.4.3b)、d));
——修改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要求(见4.4.6,2009年版的4.4.6);
——修改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要求(见4.4.12,2009年版的4.4.12);
——增加了消防安全例会制度要求(见4.4.14);
——增加了日常巡查和检查要求(见4.5);
——修改了火灾危险源管理中有关用电、用气的管理要求(见4.6.2、4.6.3,2009年版的4.5.2、4.5.3);
——增加了发现火灾的1分钟内、3分钟内、5分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和发生火灾后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疏散要求(见4.7.4、4.7.5、4.7.6和4.7.7);
——增加了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见4.8);
——增加行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患者的病房布置楼层的要求(见5.4.4);
——增加了病案资料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5.6);
——增加了高压氧舱排氧口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要求(见5.8.6);
——增加了放射机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5.9);
——增加了厨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5.11);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空间和设施要求(见5.13.1);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信息显示和设备管理要求(见5.13.4)。
——修改明确了消防工作原则(见4.1.1,2009年版的4.1.1);
——修改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手续要求(见4.1.6,2009年版的4.1.6);
——增加了属于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要求(见4.1.14);
——修改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要求(见4.2.5,2009年版的4.2.5);
——修改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要求(见4.2.6,2009年版的4.2.7);
——修改了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要求(见4.2.7,2009年版的4.2.6);
——修改了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要求(见4.2.12,2009年版的4.3.3);
——修改了医疗机构的志愿消防队员比例要求(见4.3.1,2009年版的4.3.1);
——修改了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要求(见4.3.2,2009年版的4.3.2);
——增加了对不同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见4.4.3b)、d));
——修改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要求(见4.4.6,2009年版的4.4.6);
——修改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要求(见4.4.12,2009年版的4.4.12);
——增加了消防安全例会制度要求(见4.4.14);
——增加了日常巡查和检查要求(见4.5);
——修改了火灾危险源管理中有关用电、用气的管理要求(见4.6.2、4.6.3,2009年版的4.5.2、4.5.3);
——增加了发现火灾的1分钟内、3分钟内、5分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和发生火灾后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疏散要求(见4.7.4、4.7.5、4.7.6和4.7.7);
——增加了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见4.8);
——增加行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患者的病房布置楼层的要求(见5.4.4);
——增加了病案资料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5.6);
——增加了高压氧舱排氧口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要求(见5.8.6);
——增加了放射机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5.9);
——增加了厨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5.11);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空间和设施要求(见5.13.1);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信息显示和设备管理要求(见5.13.4)。
本标准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照鹏、阚强、韩伟平、罗云庆、鲁云龙、闫家伟、郭宇、柴建军、解予谦、马洁、杨京山、郑毅身、潘延池、唐命、赵唯萍、胡扬波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照鹏、阚强、韩伟平、罗云庆、鲁云龙、闫家伟、郭宇、柴建军、解予谦、马洁、杨京山、郑毅身、潘延池、唐命、赵唯萍、胡扬波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 3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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