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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设计参数
4.3.1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不少于30min,电子信息机房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少于20min。
4.3.2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0s。
4.3.3 开式全室应用系统应用于档案库房,所保护的单个防护区最大面积不宜大于1000㎡,体积不宜大于3000㎡;当超过该面积及体积时,应以相关的火灾实验为依据或采用开式分区应用系统;当防护区进行分区保护时,每个分区的面积不宜小于140㎡。
4.3.4 开式分区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需同时启动相邻分区控制阀对应的保护面积之和,每个分区控制阀的保护面积不宜小于140㎡。
当在相邻部位交错重叠布置喷头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可只按一个分区和喷头交错部分的保护面积之和确定。喷头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应小于3m,水雾喷头布置应不少于2排,喷头间距应不大于2.5m,排间距宜为1.25m~1.50m。
4.3.5 开式全室应用系统和开式分区应用系统设计参数可根据表1确定。
4.3.6 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为140㎡,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不少于30min。
4.3.7 闭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表2确定。
4.3.8 闭式系统应设置与楼层或保护区域一一对应的分区控制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每个分区控制阀所对应的保护区域面积不应超过1000㎡或喷头总数不应超过100只。
4.3.9 当场所的保护类型、喷雾强度、喷头设计工作压力、安装高度等不满足4.3.5和4.3.7的规定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喷头布置应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可的火灾模拟试验来确定。
4.3.10 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火灾模拟试验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试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试验所用喷雾强度;
b)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试验测得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
c)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分别不应大于试验时的喷头间距和安装高度;
d)喷头的安装角度应与试验安装角度一致。
b)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试验测得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
c)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分别不应大于试验时的喷头间距和安装高度;
d)喷头的安装角度应与试验安装角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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