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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制冷剂充注及回收
6.8.1 制冷剂的充注应在制冷系统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合格,并应在制冷系统整体保冷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充注前应将制冷系统抽真空,真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6.10条的规定。
6.8.2 制冷系统充注的氨制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无水氨》GB536中一等品指标的有关规定。
6.8.3 制冷系统充注的二氧化碳制冷、载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纯二氧化碳》GB/T23938的有关规定,纯度指标不应低于99.995%。
6.8.4 制冷剂的充注量和充注口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充注应逐步进行,当制冷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1MPa~0.2MPa时,应对制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可继续充注制冷剂;首次充注量可按设计文件规定量的70%左右进行,待制冷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应根据制冷系统各设备的液位,再补充制冷剂,直到制冷系统能够在设计工况稳定工作;应准确记录制冷系统的制冷剂总体充注量,数据应精确到千克。
6.8.5 二氧化碳制冷、载冷系统应先充注二氧化碳气体,应在系统内压力高于二氧化碳三相点后充注二氧化碳液体。
6.8.6 系统内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严禁直接向外排放,应使用专用回收装置回收。
6.8.7 回收的非共沸卤代烃混合物制冷剂,应经过处理或再生,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重复使用;回收的卤代烃制冷剂和共沸卤代烃混合物制冷剂,可经专用净化设备过滤、净化后在原制冷系统重复使用。
6.8.8 制冷系统内的氨制冷剂直接向外排放时不应危害周边环境,应采用钢瓶或槽车回收,回收的氨制冷剂可在原制冷系统直接使用。
条文说明
6.8.1 制冷系统抽真空可以从常压开始,也可以利用真空试验剩余的真空度。
6.8.4 本条规定了制冷系统充注制冷剂作业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在首次充注制冷剂时制冷系统尚未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因此首次充注不宜按满负荷状态下的需求量进行,伴随制冷系统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逐步将系统所需的制冷剂量充注到位是一种稳妥的充注方法。
6.8.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是破坏臭氧层物质或温室气体,目前已经受到国际环保公约和国内法规的限制,因此在制冷系统需排空维修时,应使用专用制冷剂回收装置,将系统中剩余的制冷剂回收。
6.8.7 从制冷系统回收的制冷剂往往含有各种杂质,混合物制冷剂的组分甚至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回收的这类制冷剂经过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的才能重新使用。
6.8.8 氨制冷剂有毒,直接向外排放可能危害周边环境,受到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等的限制,因此实际操作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如果工程所在地没有其他具体限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的相关规定。
6.8.4 本条规定了制冷系统充注制冷剂作业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在首次充注制冷剂时制冷系统尚未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因此首次充注不宜按满负荷状态下的需求量进行,伴随制冷系统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逐步将系统所需的制冷剂量充注到位是一种稳妥的充注方法。
6.8.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是破坏臭氧层物质或温室气体,目前已经受到国际环保公约和国内法规的限制,因此在制冷系统需排空维修时,应使用专用制冷剂回收装置,将系统中剩余的制冷剂回收。
6.8.7 从制冷系统回收的制冷剂往往含有各种杂质,混合物制冷剂的组分甚至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回收的这类制冷剂经过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的才能重新使用。
6.8.8 氨制冷剂有毒,直接向外排放可能危害周边环境,受到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等的限制,因此实际操作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如果工程所在地没有其他具体限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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