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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系统的热源应根据能源条件、能源价格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宜首先采用区域热网提供的热源;
2 当无区域热网提供的热源时,可自建锅炉房供暖;条件许可且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泵系统或制冷系统废热回收加辅助热源系统。
9.1.2 低温空调系统的冷源宜根据气象条件、制冷工艺系统的特点,经综合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
9.1.1、9.1.2 这两条规定了选择热源与冷源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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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
- 8.3 排水
- 8.4 消防给水与安全防护
- 9 供暖、通风、空调和地面防冻
- 9.1 一般规定
- 9.2 供暖与空调
- 9.3 通风
- 9.4 地面防冻
- 9.5 防烟与排烟
- 附录A 供暖地区机械通风地面防冻加热负荷和机械通风送风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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