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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地下水控制设计


7.3.1 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基坑坑底抗突涌、坑底和侧壁抗渗流稳定性验算的要求及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沉降控制的要求。
7.3.2 当降水可能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回灌等方法控制地下水。
7.3.3 地下水回灌应采用同层回灌,当采用非同层地下水回灌时,回灌水源的水质不应低于回灌目标含水层的水质。
条文说明
7.3.1、7.3.2 在高地下水位地区,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的实施对地下水的控制。基坑支护设计时应首先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然后再根据选定的地下水控制方法,选择支护结构形式。地下水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对地下水资源、区域环境的保护要求,符合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保护的要求。当降水不会对基坑周边环境造成损害时,可优先考虑采用降水,否则应采用截水。当采用截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管涌、渗透破坏的技术措施。当坑底以下有承压水时,尚应考虑坑底突涌问题,并采取处理措施。
7.3.3 由于人类活动特别是工业活动对地下水造成了很大影响,地表水、地下水体受到了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同时,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地下水质也有较大差异。地下水控制方法与措施采取不当,势必会进一步恶化地下水水质,而且地下水的污染几乎是不可逆的,很难修复。因此,地下水控制应制定防止恶化地下水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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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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