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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7.1.2 基坑支护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基坑稳定性验算;
    2 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受扭承载力计算;
    3 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7.1.3 对于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对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应进行周边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价。
7.1.4 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监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7.1.5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条文说明
7.1.1~7.1.3 本三条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两类极限状态在基坑支护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类,设计时,应对各种破坏模式和影响正常使用的状态进行控制。
7.1.4 由于设计、施工不当造成的基坑事故时有发生,人们认识到基坑工程的监测既是实现信息化施工、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又是完善设计理论、设计方法和提高施工水平的重要手段。基坑开挖时,对支护结构变形监测以及周边环境监测均不可缺少。无论施工方自行监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5 由于岩土的离散性较大,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的土的物理、力学参数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基坑支护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土层含水量、基坑周边荷载、施工条件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变化,因此,基坑监测是预防不测,保证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基坑监测可以及时掌握支护结构受力和变形状态是否在正常设计状态之内,及时得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变形量及其变化趋势。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和基坑周边建(构)筑物沉降的测量是一种最直观、最快速的监测手段,目的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并经支护结构设计计算后,规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限值和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限值。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的监测点位制定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并按工程监测方案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基坑工程监测应覆盖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间的全过程。基坑工程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和分析,监测值或其变化速率达到水平位移控制值或沉降控制值时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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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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