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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2 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2 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对受水平荷载作用的工程结构或位于斜坡上的工程结构,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1.2 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4.1.3 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地基设计的安全,在进行地基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各类工程结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应按地基变形设计,控制地基变形也成为地基基础设计的主要原则,在满足承载力计算的前提下,应按控制地基变形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受水平力作用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采用天然地基或处理地基设计时,应根据上部结构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当天然地基承载力或修正后的天然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且设计的处理地基承载力(含复合地基)必须满足承载力计算要求。
采用天然地基或处理地基设计时,应根据上部结构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当天然地基承载力或修正后的天然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且设计的处理地基承载力(含复合地基)必须满足承载力计算要求。
对于有变形控制要求的,在进行处理地基设计时,尚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计算结果不满足设计限值时,应通过调整地基处理深度、面积置换率等提高处理地基变形模量加以解决。
对可能存在稳定性问题的地基,必须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验算的稳定安全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
设计单位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应同时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承载力设计应满足轴心荷载作用、偏心荷载作用、软弱下卧层验算要求;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必要时,尚应进行地基稳定性和抗浮稳定性验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主要通过目测,并辅以轻型动力触探或袖珍贯入仪等简便易行的方法进行。核对地层、地基强度等内容是否与勘察成果资料一致,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做好验槽(坑)记录,及时归档。
4.1.3 本条是对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复合地基施工后进行增强体质量检验、增强体承载力检验以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是保证工程安全的必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地基的检验,主要通过静载荷试验、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标准贯入或土工试验等检验处理地基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复合地基施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并对增强体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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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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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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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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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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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地下水控制设计
- 7.4 施工及验收
- 8 边坡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支挡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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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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