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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特定要求
3.2.1 当场地与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湿陷性土,应确定湿陷等级,判定湿陷类型和湿陷下限深度;
2 对多年冻土,应确定融沉等级和冻胀性等级,判定存在厚层地下冰、冰锥、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冻融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可能性;
3 对膨胀土,应测定膨胀力,计算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和胀缩变形量,确定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深度及场地类型;
4 对盐渍土,应测定其易溶盐含量,确定含盐类型,评价溶陷性、盐胀性和腐蚀性;
5 对红黏土,应明确原生或次生类型,分析裂隙发育特征,评价地基均匀性;
6 对填土,应查明堆填或填筑的方式和形成时间、分析填料性质、分布范围,评价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均匀性和地基稳定性;
7 对软土,应查明成因类型、分布特征,分析固结历史、结构性和灵敏度,评价软土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8 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应查明母岩性质、风化程度,判断岩脉、孤石的分布状况,评价风化岩的均匀性;
9 对污染土场地,应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和污染的影响,查明污染土的空间分布并评价其危害性。
3.2.2 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3.2.2 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
2 对溶洞、土洞和其他洞穴,应评价其稳定性及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3 对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查明其形成条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及影响,提出防治要求与方案建议;
4 对存在的断裂,应明确其位置、活动性和对工程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5 对采空区,应分析判定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条文说明
3.2.1 特殊性岩土具有独特的成因、成分、地域分布等特征和特殊的岩土工程特性,如果勘察评价执行不到位、缺乏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对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均可能产生危害。本条对拟建工程场地分布有特殊性岩土提出了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基本要求。
当拟建场地遇有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红黏土、填土、软土、风化岩和残积土、污染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有专门的分析评价。当拟建场地遇有上述特殊性岩土时,应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提供了与本条要求相应的分析评价结论。
3.2.2 因选址不当和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国内已发生多起滑坡引起的房屋倒塌事故,必须加以高度重视。本条是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基本要求。溶洞、土洞、崩塌、滑坡、泥石流是最典型的不良地质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危及工程的安全。采空区的冒落、塌陷及伴存的严重不均匀地基和活动断裂带等都会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
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发生过地质灾害,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有专门的分析评价,并应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提供了符合本条要求的相应的分析评价结论。本条对拟建场地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主要地质灾害提出了勘察分析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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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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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本要求
- 2.2 设计
- 2.3 施工及验收
- 3 勘察成果要求
- 3.1 一般要求
- 3.2 特定要求
- 4 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设计
- 4.3 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 4.4 施工及验收
- 5 桩基
- 5.1 一般规定
- 5.2 桩基设计
- 5.3 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 5.4 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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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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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施工及验收
- 7 基坑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支护结构设计
- 7.3 地下水控制设计
- 7.4 施工及验收
- 8 边坡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支挡结构设计
- 8.3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 8.4 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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