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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要求
3.1.1 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及其分布情况;
2 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3 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4 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与判定;
5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 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
3.1.2 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建议。
条文说明
3.1.1、3.1.2 本两条是对各类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通用性要求,其包括了对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内容的基本要求。其中:①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在搜集已有历史资料和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及水文地质勘察等取得拟建场区现场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岩土工程专业分析的工作结果,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和岩土工程风险预防工作的基础依据之一,其最基本的成果形式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可根据特殊需要提供专项咨询分析或评价报告。②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包括地下水的层数及赋存特性(含水层、补给与排泄、蒸发等特性)。水位应包括勘察时的稳定水位或承压水头标高,以及对历史高水位的调查结果;“水位变化”为地下水动态变化的年变幅和极值发生的时段。③“主要建筑材料”专指地下结构、深基础、处理地基及基坑支护和边坡支挡采用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材。④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的有关规定。
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前,应取得具备法律效力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该成果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前,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包含本两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前,应取得具备法律效力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该成果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前,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包含本两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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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基本要求
- 2.2 设计
- 2.3 施工及验收
- 3 勘察成果要求
- 3.1 一般要求
- 3.2 特定要求
- 4 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设计
- 4.3 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 4.4 施工及验收
- 5 桩基
- 5.1 一般规定
- 5.2 桩基设计
- 5.3 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 5.4 施工及验收
- 6 基础
- 6.1 一般规定
- 6.2 扩展基础设计
- 6.3 筏形基础设计
- 6.4 施工及验收
- 7 基坑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支护结构设计
- 7.3 地下水控制设计
- 7.4 施工及验收
- 8 边坡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支挡结构设计
- 8.3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 8.4 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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